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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伟说法:辽宁锦州,外卖小哥为了踏实,给

辽宁锦州,外卖小哥为了踏实,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10万。一年后,他突然查出急性重症胰腺炎,直接住进了ICU,并下了病
辽宁锦州,外卖小哥为了踏实,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10万。一年后,他突然查出急性重症胰腺炎,直接住进了ICU,并下了病危通知。接下来的半个月,他完全昏迷,靠呼吸机才捡回一条命。出院后,他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保险公司说病历里缺了关键的“格拉斯哥昏迷评分”,不符合深度昏迷的理赔要求,拒绝赔偿。小哥无语,自己都昏迷到靠机器活命了,还不算“深度昏迷”?这明显就是不想赔。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崔师傅是名天天在风里来雨里去的外卖骑手,2022年初,他在支付宝上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10万。

买保险就图个踏实,万一哪天倒下,也能给家里留点保障。

可他怎么也想不到,这份当初图安心的保险,后来会变成让他堵心的拦路虎。

2023年1月,崔师傅突然肚子剧痛,撑不住去了医院。

一查发现,急性重症胰腺炎,还带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肾衰竭,当天就住院了。

第二天,病情直接恶化,随时可能没命,被紧急送进ICU,医院当场下了病危通知书。

躺在ICU里的崔师傅,完全陷入昏迷,一直被打镇静剂,浑身上下插满管子,全靠呼吸机撑着,连自主呼吸都做不到。

那十几天,他在鬼门关徘徊,家人在外面度日如年,天天盼着他能醒过来。好不容易熬了十三天,他才终于脱离呼吸机,捡回一条命。

捡回命的崔师傅,想起了自己买的那份重疾险。

2024年2月底,他整理好病历、病危通知、ICU治疗记录,向保险公司申请那10万理赔金。

他觉得自己都进ICU、上呼吸机、被下病危了,怎么也符合“重大疾病”的条件了。

可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干脆∶确诊的病没达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而且病历里缺了关键的“格拉斯哥昏迷评分”,不符合深度昏迷的理赔要求。

崔师傅当时就懵了,自己都昏迷到不省人事、靠机器活命了,怎么就不算“深度昏迷”?

至于那个昏迷评分,他一个昏迷的病人,哪能决定医生给不给他评?

他越想越不服气,明明是救命的保险,怎么到了要用的时候,全是卡人的条条框框。

双方僵持了快一年,2025年2月,崔师傅实在忍不了,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咬死合同条款不放。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深度昏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疾病导致意识丧失、格拉斯哥昏迷评分5分及以下、持续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

崔师傅的病历里根本没有这个评分,自然不符合条件,所以不能赔。

崔师傅这边也拿出了关键证据,法院专门找了他当时住院的ICU医生核实。

医生明确说,崔师傅送来时就已经昏迷,病情太重,一直处于镇静状态,这种情况临床上不是必须做格拉斯哥昏迷评分。

他的昏迷状态,病程记录写得清清楚楚,完全能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崔师傅因疾病导致彻底意识丧失,对外界没任何反应,还靠呼吸机等生命系统维持了十几天,远超96小时,完全符合“深度昏迷”的实质标准。

至于保险公司揪着不放的“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院认为,这就是保险公司为了少赔钱,加的限制性格式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5分”增设为“深度昏迷”理赔的附加条件,本质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 ,此类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才有效 。

但是,保险公司既未以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提示该评分要求,也无法举证投保时向崔师傅解释过其含义、标准及拒赔后果。

而且,保险公司没法证明这个评分是认定深度昏迷的必要医学依据,也没法证明这是当时治疗必须做的项目。

况且,当时患者已深度昏迷,客观上无法自主决定是否评分,该条款设置既非医学必需,也显失公平 。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7天内,全额赔付崔师傅10万保险金。

拿到钱的那一刻,崔师傅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这场从生死关到理赔关的折腾,总算有了公道的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