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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博把陈情令出品方告了

王一博,把《陈情令》的出品方新湃传媒告了。不是单独告一家,起诉里一共点了五家,从出品到制作到发货端都在名单里。案子定在今
王一博,把《陈情令》的出品方新湃传媒告了。不是单独告一家,起诉里一共点了五家,从出品到制作到发货端都在名单里。案子定在今年10月8日开庭,案由是肖像权纠纷。

事情怎么绕到这一步的,王一博方的说法主要围着“肖像用到哪里算用到哪儿”。他在起诉里把时间线拉得比较长:合作结束之后,相关产品仍在继续卖。
有一部分指控从拍摄现场说起。王一博方提到,拍戏期间存在偷拍、换装之类的私密花絮内容,后面还被拿去做剪辑、拼接,再配合话题传播,把人往某种CP方向推。

另一部分更集中在“合作结束后”。原文里提到合作结束已经七年,但形象的使用还在延续:DVD、周边、收藏卡这类商品上,仍能看到与剧集相关的形象内容,而且是以商业方式售卖。王一博方的核心主张是,最开始授权的范围只落在剧集播出和宣传期;项目结束后再用,不是同一个授权逻辑。
第三部分指向更“跨圈”的用途。原文里讲到,把形象拿去做乙女向游戏牟利。也就是说,除了剧集和周边的那条路,肖像还被放到了游戏产品里,和最初拍摄宣传的场景拉开了距离。

围着这些指控,争点就变得具体了。一般合同里会写授权的期限和使用方式,播出、宣传是常见边界。王一博方把这条边界当成重点:拍戏形成的“戏剧形象”,不等于拍完之后就能被无限期拿去做商业产品。他们的说法是,合作结束之后如果还要商用,需要重新谈、重新授权,至少要对用法重新对齐。
五家一起告,也让问题从“谁做了侵权”变成了“每一环各自做了什么”。先是新湃传媒,新湃在起诉材料里对应的是出品、IP相关的环节。再往后是中国数字文化,它在链条里被放在出版一侧,和CD或相关发行物品的环节更贴近。北京子沐有声被放在唱片经销的角色里,科洛舍对应小卡制作,随州电商对应销售终端。
如果只告一家,后面总会有人说“东西不是我做的”“我拿到的是上游给的授权”。原文把这种可能的辩解写得很直接:新湃可以说周边不是它做的;科洛舍可以说自己拿的是授权,不知道里面的肖像使用是否超出范围;出版方可以说封面用剧照属于行业做法;销售端也会落到“我就是卖货,上游怎么给我我怎么卖”。
而五家都在同一案子里,法院处理起来会更像在追一条链。每一家做了哪步、用了什么素材、是否拿到对应授权、各自承担什么责任,都要被放进同一份框架里看。这样一来,争议不会散在五个诉讼里来回跑。
还有一个现实层面的东西,来自原文对执行的描述:如果法院认定是共同侵权或构成连带责任,王一博方在追赔上就更有空间。原文提到新湃被视为账上没钱,而另外几家在支付能力上更有看点,于是就出现“找有钱的那边先拿回”的思路。
把这一点放回常见的生活场景,其实也不难理解。你买到的东西在货架上看起来是一个单品,但它背后可能是多方拼起来的:拍摄授权从哪来、制作环节怎么用、出版时怎么放图、发货时用什么封套、最后由谁开链接把货卖出去。链条每一段都能影响最后能不能用、怎么用。
争议最终会落在授权这条线上:王一博方说当年只授权了播出和宣传期;他认为后来的DVD、周边、收藏卡、以及乙女向游戏这几类用途都超出了。对方则可能把重点放在“上游给了授权”“行业做法如此”“我只是某一环”。
等到10月8日开庭,一些问题会被摆到桌面上。比如那几类产品对应的时间点,肖像具体以什么形式出现,授权材料里对使用范围的文字怎么写。也会出现另一种可能:并不是所有环节都同样承担责任,法院要区分谁是制作、谁是发行、谁是销售、谁有没有参与到超范围使用里。
现在能确定的是,起诉文件已经把名单拉齐了。至于最后谁来承担赔偿、赔多少,法院会在庭审和后续裁判里给出结果。普通人能看见的,可能也就是:到时会不会有人在证据里拿出那份授权的原文范围,或者拿不出来。毕竟现在争的不是“肖像能不能出现在屏幕上”,而是“出了屏幕之后,能不能一直这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