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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有大声呼救,有一定主动性,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回顾:男子杨某与高女士系情人关系,后二人中断了此关系,但平时依旧还保持着频繁联系。案发前六天,二人电话联系达十次,案
案例回顾:

男子杨某与高女士系情人关系,后二人中断了此关系,但平时依旧还保持着频繁联系。案发前六天,二人电话联系达十次,案发前十六天,二人短信联系达十九条。

案发当天上午,高女士给男子杨某发了两条短信,第一条询问下午有空吗,第二条说发错了。当男子杨某看到信息后,当即便给高女士打电话,想询问高女士原本是给谁发信息,可高女士并未接听。

当天下午一点多钟,高女士发现手机上有一个未接电话,是男子杨某打过来的,遂给男子杨某回了个电话。而在电话交谈中,男子杨某意外得知高女士的丈夫到村外修理电动车,并不在家中,顿时动了不该动的心思。

其后,男子杨某以闲聊的名义,来到了高女士的家中,并趁高女士丈夫外出修理电动车未归之际,与高女士发生了关系。

期间,高女士虽然有偏头躲闪、用手推搡等拒绝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做出其它的明显反抗,也没有大声呼救。不过,不知有意还是无意,高女士将男子杨某的背部抓出了两道血痕。

事后,男子杨某离开了高女士家。而当男子杨某回到家中后,曾给高女士发了一条短信,询问高女士的丈夫回来没有,其发此短信的目的不清楚。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高女士丈夫修完电动车返回家中时,发现院门开着。当进屋之后,看到高女士正在东屋炕上哭泣,便询问高女士发生了什么事情。高女士当即向丈夫哭诉,声称自己遭到了男子杨某的强奸。

高女士丈夫得知情况后,立即气愤地前往男子杨某的住处,并当面质问男子杨某,高女士被其强奸之事是否属实,男子杨某并没有做出辩解,而是将高女士的丈夫强行驱离。在讨要说法未果后,高女士丈夫一气之下,便选择了报警处理。

其后,男子杨某被警方迅速抓获羁押,并被依法刑事拘留。当案件侦办结束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杨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公诉机关认为:

1、本案中,高女士报案后,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案发当日,男子杨某强行侵犯她时,她曾做出了激烈的反抗,并在反抗过程中将男子杨某的背部抓伤。而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显示,男子杨某的背部确有两道清晰可见的血痕。由于男子杨某的受伤部位和伤害特征,均能与高女士的询问笔录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案发当日,男子杨某曾不顾高女士的激烈反抗,强行与高女士发生关系。

2、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日下午,高女士曾向丈夫曹某哭诉自己被强奸之事,曹某得知情况后,当即前往男子杨某的住处,并当面质问男子杨某,高女士被其强奸之事是否属实。男子杨某当时选择了沉默,并没有做出辩解。而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男子杨某应当极力反驳高女士的说法,指出双方是你情我愿而并非是强奸,可男子杨某避而不谈的态度似是已经默认了高女士关于强奸的说法。

3、根据高女士的陈述,案发当日,男子杨某曾大力摁住她的肩膀,把她摁在东屋的炕上,其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在此期间,由于她一直挣扎反抗,导致肩膀部位受伤。而高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曾对高女士进行了身体检查并拍照固定,数日后,公安机关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高女士的左右肩膀,均有不同程度的伤痕,属于外伤致肩部软组织挫伤形成。鉴于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与高女士的陈述相一致,因此,可以证实案发当日男子杨某在强奸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男子杨某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因此,提请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男子杨某进行定罪处罚。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杨某的辩护人却认为:

1、本案中,虽然男子杨某身上留下的伤痕客观真实,但在证明方向上却不是唯一的,存在多维性的特点,不能必然推断出系高女士在反抗过程中抓伤造成的。根据男子杨某的供述,案发当日,两人发生关系期间,高女士曾恼怒他不愿意与妻子离婚,于是抓挠他进行泄愤。因此,男子杨某身上的伤痕由此形成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案发当日,高女士曾多次主动联系男子杨某。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日上午,高女士曾主动给男子杨某发过含义不明的短信。案发当日下午,高女士趁丈夫外出修理电动车之际,又主动电话联系了男子杨某,并主动透露其丈夫并不在家中。当男子杨某来到其家中后,高女士又特意给丈夫打电话询问修车情况。而上述细节充分说明,对于案发当日与男子杨某发生关系这件事,高女士其实是有心理预期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因此,本案完全是一起两人默契地、自然地发生关系的案件。

3、根据多名证人证实,男子杨某与高女士之间,曾维持了将近十年的情人关系,虽然后来二人中断了此关系,但双方平时依旧还保持着频繁的联系,并未彻底断绝关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前六天,男子杨某与高女士之间电话联系达十次,案发前十六天,二人短信联系达十九条。另外,案发前不久,曾有村民亲眼目睹过二人存在相互拥抱等行为。因此,鉴于二人这种长期且稳定的亲密关系背景,本案无法排除案发当日二人系自愿发生关系的合理怀疑。

4、经查证,本案的案发时间段是在下午一点至两点之间,而在这段时间内,高女士的左邻右舍均有人在家。因此,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如果高女士果真遭到强行侵犯的话,在神志清醒、没有捂住口鼻的情况下,完全具备大声呼救的条件。可是案发时,高女士却自始至终并没有大声呼救行为,高女士的左邻右舍也均证实,案发当日并没有听到呼救声,而这一点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杨某犯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其它合理怀疑。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决男子杨某无罪。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的陈述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定罪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因此,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法院依法判决男子杨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