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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限高令,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专门对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老赖的利器。当年推出这套制度最核心的初衷,并不是单纯限制人出门走动,目标十分清晰,管住非必要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钱去住星级酒店、出去旅游度假、大手笔买不动产、坐高端舱位出行,却放着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不去处理,这种反差大众很难接受。靠着限高的震慑力,倒逼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主动对接法院解决案子,也是这些年里面破解执行难很关键的一项手段,这么多年下来,确实有一大批积压执行案件,因为限高威慑得到顺利办结,债权人胜诉之后纸上权利落到实处,这份制度本身发挥出的正面作用,我们要客观看见。
但是时代一直在往前走,2015年修订之后的限高规定落地实行到现在,国内交通出行格局早就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十多年之前,高铁线路覆盖有限,坐飞机也还算得上不少普通人眼里偏高档一点的出行选择;放到现如今,高铁四通八达,跨省办事、外出务工、商务跑业务,优先选高铁早就成了千家万户最平常的出行方案,飞机经济舱也不再是少数人的奢侈消费,远距离跨省份出行很多人第一选择就是机票。高铁、飞机已经脱离“高消费属性”,变成大众刚需通勤、外出办事的基础交通工具。也正是这个现实变化,带来了大家一直在探讨的问题:限高的边界到底划在哪里?管住高消费,不应该等同于一刀切限制基础出行,限高不能慢慢走偏变成限行。
很多人还没有仔细读过现行限高里面交通工具相关细则,这里珠珠跟大家直白讲清楚,按照最高法2015年修订实施的限消规定,被采取限高措施之后,交通工具上面的限制包含几项,不能乘坐飞机全部舱位、不能坐列车软卧、G字头高铁所有座位全部不能购票,除此之外D字头动车组不能选一等及以上席位。简单一句话,只要是G字头高铁,不管二等座还是一等座全都在限制清单里面。放到十多年前这个条款出台的时候,矛盾还不算突出,可放到今天来看就会碰到很现实的问题,不少城市之间主力通行列车全部都是G字头高铁,普速列车班次很少、路程要多耗上七八个小时甚至更久,没有D字头动车可以选。当事人想要外出办理正事,不是想要出游度假享受,单纯办事赶路,可选方案一下子变得非常局促。
这里还要做好一个很关键区分,限高适用的被执行人里面并不是一模一样的情况。大众印象最深的一类,是明明手里有资产,刻意隐匿财产、转移钱款,有充足还钱能力却耍无赖拒不履行判决,这类主体限高惩戒适配度很高,约束高消费行为督促履约,绝大多数普通人心里都是认同的。可执行实务里面,还有另外一部分被执行人并不是恶意逃债,属于客观上暂时丧失履约能力。做生意遇上市场行情突变亏损、项目回款被拖欠、意外生病大额支出背上债务,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不是不想还钱,当下手里确实拿不出资金一次性结清。这类人本身有强烈想要赚钱还债的想法,想要外出跑业务、去外地求职谋生,收入来源才是后续分期履行债务最根本保障,一旦核心出行通道被卡住,跨城外出办事处处受限,外出创收路子受阻,收入上不去,债务更加没有能力偿还,反倒进入“还不上钱就限高,限高之后很难赚钱更加还不上欠款”的死循环,不管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两边都很难看到案子盘活的希望,这也是现在学界还有实务工作人员经常探讨的一处痛点。
还有一个大家讨论热度很高的场景,就是企业被执行人带来的法定代表人限高。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承担独立债务责任,公司经营踩雷被执行,没有清偿公司债务,法院依照规定,可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人员采取限高措施。现实里面情况就复杂得多,有的人只是挂名法人,没有掌控公司经营、没有经手资金流转;还有不少是小微企业经营者,企业负债不等于个人恶意赖账,生意失利之后本人想要外出洽谈项目、找资源盘活生意,公司只有做起来有营收才有清偿执行款的可能性,出行受限之后跑市场、对接客户难度成倍上涨,盘活企业的机会也白白变少,好心想要想办法还债,却卡在出行这一关,很多当事人心里觉得委屈。当然不是说法人限高制度本身不合理,重点还是精准甄别,区分消极规避履行和想要积极想办法还债两类情形,不能全部一套标准一刀切执行。
讲到这里一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如果限高放开基础出行渠道,会不会很多老赖借着口子随意外出,惩戒力度直接失效,胜诉债权人权益拿什么保障?这个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惩戒力度不能松,但是精准施策不等于全盘卡死刚需出行,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现行法律框架里面本身留有处置口子,限高条文写明,确是生活或者经营必需出行,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准许。想要外出办事、外出务工、商务洽谈,准备好对应的证明材料,写清楚出行事由、目的地、往返时间,向承办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法院核查出行确实属于必要谋生、经营所需,并不是旅游度假类非必要高消费出行,可以酌情予以准许。
但是实务层面又遇到另外一道坎,不同法院对于这类申请尺度把握差别不小,有的执行团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做得很到位,材料属实很快审核批复;也有不少当事人反馈申请流程不清晰、提交材料之后等待周期长,紧急外出办事来不及走审批流程。申请救济这条通道纸面上面存在,可标准化程度不足、各地执行尺度不均衡,普通人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证明、去哪里递交材料、多久会答复,救济渠道看得见却不好用,这也是社会上关于限高限行争议声音越来越多最主要缘由之一。如果刚需出行申请流程简单清晰、时限明确、甄别标准统一,该批的依规批,不该放行的坚决不予通过,限高制度本身弹性和刚性才能够平衡到位。
我们还要拎清楚限高的权力边界,整套措施定位是限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经营必需消费,核心关键词有两个,高消费+非必需消费,两项条件是绑定在一起的。反过来推导,属于维持生计、赚钱履约必需的正常出行,本质上面并不在应当限制范围之内。坐飞机经济舱、乘坐G字头高铁二等座,放到现阶段国内交通环境,很多线路属于刚需通勤方案,不再属于享受型高消费。时代在往前走,高消费的内涵也不能静止停留在十多年前,制度细则也需要跟着现实国情磨合优化,不是要取消限高制度,反而是想要限高制度长久发挥公信力,就要拿捏精准尺度,不该管的基础通行不要过度限制,该从严惩戒恶意逃债的一点不能松。
很多人还会混淆三件概念: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拒执罪。限高是限制消费措施,只要没有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有更加严格适用条件,刻意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才会录入失信库;性质最重的拒执罪,是查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触及刑事标准才会启动。可以看得出来立法层面本身就做了梯度惩戒设计,由轻到重分层处置,而不是一桩执行案件上来全部手段拉满。善意文明执行这些年也是法院重点推进方向,里面很重要一条就是精准采取强制措施,能用柔性沟通、财产查控解决案件的,不要过度采用限高这类间接惩戒手段;确有必要限高的,也要兼顾被执行人合理生产经营和生活基本权利,不能一限了之,只注重惩戒而忽略了“想要还钱的人也要有赚钱途径”这件实事。
还有一处现实困境也不能回避,现阶段国内不同区域交通资源并不均等。东部城市群高铁路网密布,大量跨市跨省主干线路全部是G字头高铁,普速列车班次稀疏,路上耗时相差好几倍。举个很实在例子,两地之间G字头高铁只要两个半小时就能抵达,普速列车要耗时十多个小时,如果当事人有紧急业务要当面洽谈,只能选高铁赶路,卡在G字头全部不能乘坐这一条上面,可选方案非常难受。有的人会说,非要出门就提前很久坐普速走,但是商务洽谈时间很多时候不是自己单方面说了算,客户约定好对接时间,路上凭空多出大半天行程时间,很容易错过约好的办事节点,外出谋生做生意的难处实实在在摆在眼前。不同地域交通条件不均衡,全国统一限交运细则落地之后体验差别很大,这个矛盾也是越来越多人提出优化建议的原因。
这里也要澄清两个很常见的片面看法,第一种观点,觉得限高不合时宜,直接全部取消限高出行限制。这个思路明显走极端,大量有财产可供执行还刻意拒执的主体缺少强有力震慑手段,执行难矛盾还会加剧,辛辛苦苦拿到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债权人合法权益没有兜底保障,法律公信力会受损。还有另外一端看法也并不客观,认为只要案子没有了结被限高,不管什么原因一切外出困难都属于应当承担代价,就该老老实实待着还清欠款再谈出门。忽略掉一件事,绝大多数债务清偿依靠收入、经营回款,阻断合理创收出行渠道,债务结清周期只会无限拉长,债权兑现时间跟着往后拖,债权人想要拿到回款目标同样很难实现,属于双输局面。两头极端思路都不太妥当,核心出路不是废掉惩戒,而是做到分类处置、精准限高。
怎么才算精准?简单拆开讲,第一件事,财产查控放在第一位。执行案件核心落脚点本来就是财产执行,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收款核查到位,查到可执行财产直接依法处置变现,才是兑付胜诉债权最直接路径,限高属于辅助施压手段,不能主次颠倒,查到财产不去处置,只依靠限高施压要款。第二件,做好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甄别,查实名下确有资产刻意隐匿转移、拒不申报财产、有钱拒不履约,这类主体限高措施严格落地,各项高消费行为管住没有任何问题;经多轮查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履行不能,当事人主动想要外出务工、经营创收还债的,刚需出行申请通道简化流程,明确材料清单、答复时限,真实经营出行予以准许,重点只管住旅游度假、星级酒店消费这类享受型高消费。第三件,差异化看待出行工具,合理区分享受型舱位和基础刚需席位,飞机经济舱、主干线路高铁二等座这类大众化基础出行席位要不要和高端舱位做区分,也是学界持续探讨方向,要跟上国内交通基础设施现实变化。第四件,畅通财产申报、沟通履约渠道,不是限高之后双方断联,执行法官居中对接,有还款意愿的可以主动申报财产、提交分期履行方案,方案可行性经过申请人认同、法院审核备案之后,可以视履行表现变更限制措施,动态调整,不是限高贴上身上一直等到全款结清才摘下来。
也要客观看见现在各地法院已经在试着做很多善意执行探索,对于有还款意愿、只是短期资金困难的当事人,不是机械一限到底。有的人按时按照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履行记录稳定,主动向执行法院反馈生产经营必要出行诉求,提交业务合同、对接凭证证明外出必要性,部分法院核实之后临时放开单次出行许可,办完事情限制状态恢复,做到一案一调。只是这类举措很多属于地方法院实务探索,还没有形成统一清晰、普通人一眼看得懂、递交材料有明确答复时限的标准化流程,不同城市之间差异很大,想要把好事全面铺开还有很长路要走。
很多大众还担心一件事情,刚需放行口子打开会不会滥用,有人拿着经营出行当做幌子到处游玩躲避执行,这个风险并不是没有办法防控。出行申请写明往返时间、目的地、办事事由,事后还可以要求简要反馈出行对应的经营进展,虚假申报骗取通行许可本身属于妨害执行查实之后可以处罚,成本摆在那里,会大大降低胡乱申报动力,做到放开合理需求,虚假申请也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松紧之间找到平衡点。
我们还要认清限高制度设立底层逻辑,惩戒目标是督促履行,不是单纯惩罚债务人一辈子。胜诉当事人想要拿到回款、债务人想要挣钱还债,两件事情目标其实是相通的,限高设计本来就是搭建桥梁推动双方达成债务解决方案,不应该变成死结。恶意赖账该限制就要强硬限制,想要努力赚钱还债的,不要把合理谋生通道堵死。限高管得住酒店高端消费、度假旅游、大额资产购置这类非必要花销,才抓住“高消费”根本要义;如果重心变成卡死普通人出门办事最基础交通出行,就容易出现大家讨论的限高变限行争议。
时代一直在往前走,民生情况也动态变化,任何司法制度都要在实践里面不断优化打磨,平衡好两头核心权益,一头是胜诉债权人及时兑现合法债权,另外一头是被执行人还没有被剥夺的正当生存、谋生权利,两边权益都要兼顾,偏废任意一方长期来看都会产生新矛盾。不是说现在限高制度不合理,而是高速发展这么多年之后,交通出行环境巨变,里面交通工具相关细则到了该结合现实情况细细打磨精度的时候,由“一刀切限制”慢慢转向“精准限高、弹性救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善意文明执行落到一桩桩具体执行案子上面。
当然普通人碰到限高上身,也不是只能被动等着,有能力一次性履行,结清案款之后走流程申请解除限高是最直接路径;当下一次性结清困难,不要失联,主动联系承办执行法官,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表达想要还款想法,有能力分期就拿出靠谱还款方案试着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做执行和解;确有外出经营、办事刚需,按照管辖法院要求准备佐证材料提交出行申请,不要想着花钱找灰产偷渡式购票规避限高,一旦查实属于违反限消令,可以司法拘留,还会留下妨害执行记录,代价很大,千万不要踩这条红线。网上到处号称可以不限高买票的产业链全部都是坑,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碰。
还要分清一件事,限高不等于失信,两项措施适用条件不一样,后果也不一样,被限高并不一定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名单要求更加严格。很多当事人容易两项混在一起心里过度恐慌,收到限高文书第一件可以先找承办法官问清楚案件当前财产查控进度、能不能提交履约方案、有异议有没有渠道提交书面异议,程序上面救济权利是摆在当事人手上的,不要直接摆烂失联,失联之后执行法官很难掌握主观还款意愿,各项措施只会严格按照程序落地,协商缓冲空间会变少。
珠珠写这篇文章不是想要替拒不履行债务的人说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打击规避执行这件事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劲。只是我们看待执行案件不能简单二元划分,除了有钱故意不还的,还有市场波动、经营风险、意外变故造成客观暂时无履行能力群体。司法惩戒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最终想要达成的结果是债务妥善化解,债权人拿到应得款项,而不是案子长期挂着,限高措施一直生效,两边都卡在原地动弹不得。高铁飞机普及是时代大势,基础出行慢慢变成刚需,限高制度与时俱进精细化优化,守住管住高消费核心目标,不越界变成基础通行限制,制度公信力也会越来越强,法理和情理更好兼容,这也是很多普通人心里真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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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限高里面出行管控条款要不要跟着国内交通现状做精细化区分?想要严格惩戒恶意拒执人群的同时,有什么好办法保障确有还款意愿之人必要外出谋生出行通道,欢迎大家理性留言聊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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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民法执行知识理性科普探讨,限高适用、解除、出行申请全部以受理执行法院实操要求、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为准;背负执行案件请主动对接承办法官处理,切勿相信避限购票灰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