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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哥的法律观:不配做父亲!湖北武汉,一男

不配做父亲!湖北武汉,一男子在5个月前,给4岁女儿买了一份20万保额的意外险。事发当天凌晨,男子将女儿带到离家180公里
不配做父亲!湖北武汉,一男子在5个月前,给4岁女儿买了一份20万保额的意外险。事发当天凌晨,男子将女儿带到离家180公里外的武汉,抛入长江,事后假意施救,并报警称女儿意外落水。民警现场打捞孩子遗体后,发现男子所述多有疑点,经审讯,男子如实交代了杀女经过,原因令人发指!

姚某29岁是个外卖员,他和妻子2020年结婚,2021年生下女儿。

2025年11月29日凌晨,他亲手把女儿小琳的头,按进冰冷的江水,然后把她抛入江中。

孩子挣扎过,求救过,但他没停手。

事后姚某报警,说女儿意外落水。

民警赶到,孩子遗体被打捞上来,姚某还当着民警的面,给女儿做心肺复苏,哭得撕心裂肺。

尽管他把戏演得很像,最终还是被民警识破。

事情要从半年前说起,姚某花60块钱,给女儿小琳买了一份少儿意外险。

小琳当时刚4岁,上幼儿园大班,身体有点小毛病,只是外表跟其他孩子不太一样。

小琳的妈妈陈女士,始终不知道这份保险的存在。

她说,姚某经常抱怨生活压力大,嫌孩子身体不好,嫌夫妻感情不好。

她觉得这些抱怨,虽然烦人,但没到要杀人的地步,但是她错了。

2025年11月28日那天,姚某把女儿从陈女士那里接走,送回爷爷奶奶家。

晚上,陈女士给丈夫打视频电话,想看看女儿。

姚某说自己在外面送外卖,女儿已经睡了。

陈女士信了,可她不知道的是,姚某根本没在送外卖。

他瞒着所有人,带着女儿坐上了去武汉的车。

从他们住的地方,到武汉汉阳长江边,180多公里。

一个4岁的孩子,半夜被爸爸带上车,她问爸爸去哪儿,爸爸没回答,孩子后来睡着了。

29日凌晨1点左右,他们到了长江边,姚某某把小琳带到水边。

然后他强行把小琳的头按进江水。

孩子挣扎、哭喊、求救,可夜人静没人听到。

11月底的武汉,夜里气温只有几度。

一个4岁的孩子,被自己的亲生父亲,按在水里,孩子拼命挣扎,他没有松手。

等孩子不再挣扎了,他把尸体抛入江中。

然后,姚某掏出手机报警,民警赶到的时候,姚某某已经在江边“崩溃”了。

他说女儿不小心掉进江里了,自己拼命救,也没救上来。

等小琳的遗体被打捞上岸,姚某某扑上去做心肺复苏。

按得有模有样,眼泪鼻涕一起流。

换作一般人,可能真的就信了。

但办案民警,在现场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

姚某说女儿“意外落水”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民警多次审讯后,姚某终于心理崩溃,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说是自己把女儿按进江水,承认是故意杀人。

至于为什么,他一开始说孩子身体不好,说生活压力大,说跟老婆感情不和。

而这些借口,连他自己可能都觉得说不过去。

最后他才承认了,给女儿买份20万的意外险,目的就是为了骗保。

为了这笔钱,他故意杀死了自己的女儿。

孩子的母亲陈女士,是第二天早上才知道的。

她给姚某打电话,接通的是办案民警。

民警告诉她:你女儿溺亡了,你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

一个晚上,女儿没了,丈夫成了杀人犯。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这一切都是为了啥?

后来陈女士从律师那里,得知了当时所发生的细节,每一个字,都像刀子戳她的心窝子。

姚某的家人说,他作案时精神状态可能有问题,要求做精神鉴定。

陈女士不认同,她觉得姚某就是故意的,清醒得很。

目前司法鉴定结果还没出来。

但不管鉴定结果如何,一个4岁的孩子已经死了,死在亲生父亲手里。

而且姚某并非一时冲动,半年前投保,他有无数次机会反悔,无数次可以停手,但他没有。

他带女儿坐车180公里,选在凌晨一点,选在长江边。每一步都是计划好的。

孩子叫了他四年的爸爸,他没有手软,总之,姚某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骗保。

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我们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条法律,就是严惩故意杀人行为。

文中姚某为骗保,故意将4岁女儿杀害并抛入长江,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

且针对年幼子女,情节极其恶劣。

按照该条款,这种蓄意杀害亲生女儿的行为,会被判处重刑。

体现法律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要受到严厉惩罚。

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姚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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