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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的处理方案,又违反《劳动法》了!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因开除一百多个员工而引发汹汹舆论后,终于做出了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鉴于8月初对部分新入职大学生事项处理不当造成的重大影响,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决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总经理周晓萍给予扣薪12个月的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李树军调整其分工,不再分管人力资源,并给予扣薪6个月的处理;对人力资源总监俞志明给予免职处理;对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梅给予降职调岗处理。


然而,讽刺的是,该方案又又又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看出,扣除工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然而,该公司对两名员工分别扣薪12个月、6个月。这种扣除方式,极大情况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了。
所以呀,常州星宇又又又违反劳动法规了。
最可笑的,9月2日,星宇公司的董事长周晓萍更是亲自出席业绩说明会,当众致歉,承诺严守合规、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转眼,该公司就违反《劳动法》、损害和谐劳动关系了。
补充一句,我不是反对处罚这些公司的高管。而是认为,这些高管也具有劳动者身份,公司处罚也应该依法处理。
然而,星宇公司的处理方式足以看出,该公司已经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且习惯性地用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才是该公司被推上舆论风口的根本原因。


这次舆情,可以看出,新生代的年轻人已经开始主张肩负起改变社会的责任。
摇旗呐喊不是正义,敢于站出来,对抗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