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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录了电话内容想当证据,律师却说“偷录的没用”

“你这个录音是偷录的,法院不认。”
这句话你是不是也听过?身边人跟你说的,网上看到的,甚至有的律师也这么告诉你。
我以前也以为偷录的东西法院一概不认。后来查了才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用对了,能赢;用错了,真没用。
先搞清楚一个事儿:偷拍偷录到底算不算证据?
算。当然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列成了法定的证据种类。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电子邮件,全都是合法的证据形式。
法院认不认,看的不是你“有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看的是你怎么拿到的。
那到底啥情况能用?啥情况不能用?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是这么写的: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只要不是严重违法,法院一般都会认。
给你说几个真实案例,你就清楚了
第一个:在自己家客厅装了摄像头,法院认了。
有个女的怀疑老公出轨,在自家客厅装了个摄像头,拍到了老公带别人回家的画面。起诉离婚的时候她把视频交给法院,老公说:“这是偷拍的,侵犯我隐私,不能算证据。”
法院怎么判的?——认了。
法官说:装摄像头的地方是夫妻共同居住的家,不是别人家。取证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不算非法证据。
第二个:在别人家装摄像头,法院不认。
同样是抓出轨。有人把摄像头装在了第三者的卧室里,拍到了画面。交给法院,被驳回了。
为什么?你跑到别人的私密空间装监控,严重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这种证据法院不认,你这种行为本身还可能违法。
同一个目的,不同的搞法,结果完全不一样。
第三个:偷偷录的电话录音,法院认了。
有人借了50万现金给朋友,没打借条。后来对方不认账了,他就偷偷录了一段电话,对方在电话里承认欠钱、说了什么时候还。
法院认定录音没被剪辑、内容真实、没侵犯隐私,采纳了这个证据,判对方还钱。
法院看的不是你“偷没偷录”,看的是内容真不真、手段合不合法。
那到底咋判断“合法”还是“不合法”?记住这几条就行:
合法的情况:
在公共场所(饭店大厅、办公室、楼道)录音录像,一般不算侵犯隐私在你自己家(夫妻共同居所)装摄像头,一般算合法用手机、录音笔这种普通设备录的,不是法律禁止的专用窃听器材录音录像内容真实、完整、没剪过不合法的情况:
在别人家里、酒店房间装针孔摄像头——严重侵犯隐私用窃听器、针孔摄像头这类法律禁止的设备录音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拼接、篡改把拍到的东西发到网上传播还有一个很容易忽略的事:原始载体别删。
很多人录完音、拍完视频,觉得存手机里就行。到了法庭上,法官说“把原始手机拿来看看”,你手机换了、文件删了,只剩一个转发过的文件。
法院可能就不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要求: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录了就留着,换手机了也别删旧手机里的文件。
最后跟你说几句实在话
“偷拍偷录的法院不认”这句话,传得太广了。很多人因为这个说法,手里明明有证据也不敢交。也有人觉得“反正法院不认”,根本不去取证。
但真相是:法院认的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不是“经过对方同意”的证据。
你录了一段电话,对方在电话里承认欠钱了——只要内容是真的、手段是合法的,法院大概率会认。你自己家的摄像头拍到了东西,只要没侵犯别人隐私,法院也会认。
别因为一句“偷录的没用”就把自己的权利扔了。
你身边有没有朋友正在为“没证据”发愁?转给他看看,他可能正需要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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