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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者匠心(13)一个人的命运急转弯:幸运遇见“您”,少坐三年牢


A先生问我,他的案件为什么还不判。在看守所里待久了,他想“下队”(意即到监狱服刑)。
他偷了公司财物,卖了十多万块钱,有录像、有口供、有监控,对司法机关的指控,他服气。
2026年元月,他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给的从轻幅度挺大,最后以盗窃罪量刑四年二个月,他服气,甚至有些满足。
此时,A先生既想换个生活环境,又想有减刑机会,所以有些心急。令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等待的时候,一个意外、一个惊喜正在悄然孕育。
罪名之争: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岔路口
A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当技术人工人,大约是在2025年年初,公司新上一台生产线,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到了新岗位。
生产线产生了某种金属废料,需要徒手从机器里掏出来。这种废料的密度挺大,不仅重,而且赃。和A先生一起工作的,基本上是女士。
按岗位职责和公司惯例,A先生只负责维修、调试,不负责运送和处置金属废料,但此时情况特殊,A先生就干了这赃活、累活。
每天下班后、交班前,A先生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全天收集的金属废料用推车推到废品站。
A先生的工作积极主动,换作往常,公司应该对他给予表扬才对,只是,这一切因为他的见财起意而改变。
大约过了两个月,A先生偶尔发现这种金属废料不仅不是废物,而且挺值钱。他想,公司反正将之当废品扔掉,自己可以拿来卖了。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A先生明知废料值钱,偷偷将金属废料带到公司,再在网上变卖。后来统计,他一共卖了二十多次,获利十多万元,比上班的工资还高得多。
从主观上讲,A先生在明知金属废料是有价物而非废物的时候,应该主动向公司报告,但此时他的双眼已被蒙蔽……
就这样,A先生盗窃案东窗事发。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开庭的时候,控辩双方的争议挺大。简言之,A先生盗窃金属废料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如系前者,A先生构成职务侵占;如是后者,则构成盗窃。同样的金额,前者的量刑要轻得多,后者要重得多。
我作为辩护人的观点如下:虽然公司没有明确A先生有处置金属废料的职责,但有没有应当结合案发时的情况来认定。A先生对金属废料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经手关系,故应当认定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
辩护意见发表得很充分,A先生和他的家属以及我们律师,既能平静地接受,又有些许期待。
没想到,人民法院最终的量刑给带给我们意外和惊喜——认定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这比认罪认罚具结时少了三年一个月。
司法之幸:一个没有“躺平”的合议庭
刑事案件辩护要取得好效果,是当事人、家属、律师良好配合、有效协作的结果,特别是无罪案件、不起诉案件,还需要一些运气。
我认为,本文所述案件之所以取得好的辩护效果,与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求真务实分不开——他们,正是带给A先生好运的人。
我原以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会沿着刑事诉讼的路径判了——四年二个月,顺理成章,波澜不惊。
回想起来,A先生的好运似有前兆。开庭的时候,在公诉人(检察官)讯问、辩护人发问后,审判长开始了讯问。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审判长讯问的问题不仅多,而且特细致。我们原来预估庭审不超过两个小时,没想到竟用了三个半小时。
在我二十余年的刑辩视野里,从未碰到过这样的职务侵占场景。因为“新上生产线时没有明确岗位职责”,进而产生了“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之争。
我想,如果合议庭同意公诉人的观点,认定A先生成立盗窃罪,我们充其量也只能感到遗憾,对上诉、改判不会抱有期待。
对合议庭而言,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量刑,按照具结书上的罪名判了,将来也无错案之虞,无后顾之忧。
令人敬佩的是,审判人员并没有“躺平”,而是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审慎认定案件性质。为此,合议庭两次延长审限,调取相关证据,并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
A先生的命运因此山重水复,柳暗花明……
作者结集出版的办案手记,有兴趣阅读的,可联系刘律师(18907212121)
亲友之力:一个女人的坚持与眼泪
我的同事几次说,A先生的前妻B女士是“中国最美前妻”。她由衷的感叹和敬佩,缘于她一年多的耳闻目睹。
记得2025年9月份,A先生的前妻找到我时,我曾因为委托手续而发愁。从法律规定上讲,前妻并非合法的委托人,问清楚他的家属情况,才知唯有A先生的父亲可以委托。
我要B女士请A先生的父亲委托,但她面露难色,原来,A先生的父亲毫不犹豫地回绝了。我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让被羁押的A先生本人签字委托。
B女士一时凑不齐律师费,便找A先生的父亲借,自然吃了闭门羹。后来,她又向她的父母借……
有个细节让人记忆犹新。当初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A先生还是有机会不到监狱服刑的。只要他能赃并取得谅解,法院可以考虑判处其缓刑。
但是,退赃需要十多万元,这笔钱必须让B女士来拿。她曾与家人商议好,可以卖房救人,但唯一的希望是有把握。
案件的审限不等人,那些天,我们经常问B女士筹款的情况,她拿不出钱,甚至突发奇想地问我们:“能不能把房子抵押给公司?”
后来,她终于能借到钱了,但是,她怕人财两空,希望能判缓刑的事能保险一点,但是,退赃是判缓刑的前提,法官不能向律师保证,律师更不能向B女士保证。
退赃截止的最后期限,B女士第N次问我缓刑的概率,得到“不能保证”的答复后,B女士精神崩溃。她的无奈、无助和委屈,和着泪水肆意横流。
这一年,她既要关注A先生的案件,又要照顾两个家庭,生理和精神的重担,早已不堪重负。
“重罪辩轻罪,少坐三年牢。”走出看守所的A先生有感律师的帮助,给我们送来了锦旗。
A先生对我说:“幸运遇到您,才少判三年多的刑。”但我觉得,他所说的“您”应该是一个群体——律师的作用固然重要,但终究只是其中一部分。
如果实在在分出作用大小,我认为,从生活上的因果来看,B女士的坚持与付出是源头活水;从法律上的因果来看,求真务实的审判人员居功至伟。(202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