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名13岁初二女孩将母亲两条价值约1万多元的金项链卖给老凤祥银楼,店方当场熔化。母亲明确拒绝追认,官方通报情况属实、双方已和解。核心争议:金店"问过孩子"究竟算不算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
13岁
女孩年龄,初二在读,法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万元
两条金项链估计价值,母亲明确不同意出售
36起
绍兴一地2025年至今类似投诉数量,最小11岁
事件经过
2026年10月22日 投诉当日
女孩卖金、当场熔化
13岁女孩将母亲两条金项链卖给老凤祥银楼恒太城店,店方当面熔化,母亲事后得知明确拒绝追认。
2026年10月22日 同日
家长投诉,监管介入
女孩母亲向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店家原样返还项链。
2026年10月23日
官方通报:情况属实,双方和解
渝水区市监局发布通报,确认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双方说法
家长方
女孩母亲
项链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完全不知情,坚决不同意熔化,要求店家原物返还。
金店方
老凤祥银楼恒太城店工作人员
交易时曾主动提出联系家长,但女孩口头表示"项链是妈妈送的,不用联系",因此完成了回收流程。
金店"问过孩子"为何不算数?
孩子无权单独决定大额处置
13岁属于《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售价值万元的黄金首饰,既不是纯获益行为,也远超其年龄智力可独立处置的范围。
金店有主动核实监护人的义务
律师明确表示:金店负有联系并核实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强制审查义务,不能以孩子一句"妈妈给的"免除自身责任。
监护人拒绝追认,交易自始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45条,效力待定合同经监护人明确拒绝追认则无效,原物灭失时店家须按市价/克重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第145条(效力待定合同)、第157条(无效合同返还原则)
官方通报与未解之问
官方通报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年10月23日
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
⚠ 通报未披露:赔偿金额与方式、是否启动对金店的行政处罚程序,"相关部门"指向何处目前尚不明确。
#卖金项链被当面熔化双方已和解#【#官方通报女孩卖金项链被当面熔化】
齐鲁壹点
这不是个案:类似案例已有先例
绍兴11岁女孩案:分6次卖家族金饰
绍兴一名11岁女孩半年内分6次将家里金项链、耳环卖给金店,共换得16000余元。家长投诉后,当地消保委介入。
判定结果:交易无效,熔化部分按克重补偿
12岁女孩以金挂件置换案
12岁女孩拿家里金挂件去金店置换,家长拒绝追认,法院认定交易自始无效,金店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判定结果:法院判令退还,金店承担审查责任
【#13岁女孩卖金项链被金店当面熔化##老凤祥熔化未成年人金链引争议】
最爱广元
30克大金镯子拿去金店居然被调换成了1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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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类似情况,家长怎么维权?
1
明确拒绝追认,固定证据
书面或录音形式向金店表明监护人不同意,保留交易凭证、称重记录与监控录像等。
2
拨打12315投诉
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监管部门有权介入调解并核查金店是否违规。
3
主张按市价折价赔偿
原物已熔化无法返还时,可依据交易时黄金现货价与克重要求金店折价赔偿。
4
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如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已有判例支持家长诉求。
13岁女儿卖掉妈妈两条金项链, 价值1万多元, 金店当面熔化;店员称曾提出联系家长但女孩称不用, 家长: 自己不同意熔化, 要求店家原样返还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