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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哥的法律观:湖北武汉,男子在5年前,掏

湖北武汉,男子在5年前,掏100万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拍着胸脯说,年利率能有4.75%到5%,还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
湖北武汉,男子在5年前,掏100万买了一份保险,当时业务员拍着胸脯说,年利率能有4.75%到5%,还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下来。结果今年到期一算,收益只有59000多,跟当初说好的比,整整少了将近20万。更气人的是,他好不容易谈妥补偿3.5万,转头又被保险公司扣走1万多,100万存了5年,到手还没放余额宝多,
男子感觉自己被耍了。

2020年12月,刘先生买了一款智尚人生的年金保险,投了100万,被保险人是他妻子。

业务员当时把这款产品,说得天花乱坠,说收益高,比银行存款强多了。

刘先生心动了,签合同的时候,业务员还在纸上了:“满5年业绩基准利率是4.75%到5%”。

白纸黑字,当时双方都认可。

5年一晃而过,2025年12月11日,保险到期。

刘先生满怀期待去查账,结果傻眼了:收益只有59000多。

按当初说的4.75%算,一00万放5年,光利息就该将近24万。

这一下子,少了快20万,换谁都坐不住啊!

刘先生赶紧去找保险公司理论。

对方倒是没推脱,承认这钱是他们算的,但解释说:合同上手写的利率只是“预测”。

就像银行理财的预期收益一样,不作数。

真正的收益,得按合同条款来,这几年市场利率一直在降,实际只有一两个点。

刘先生听完气不打一处来,当初买的时候,你怎么不说是预测?

你写在合同上了,我当真了,钱也交了,现在说翻脸就翻脸?

他觉得这就是欺诈,于是找了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倒是有了点进展,支行和分公司,同意一起补偿刘先生3.5万。

虽然跟20万的缺口,比还差得远,但好歹是个说法。

刘先生心想,算了,认倒霉,能拿回一点是一点。

可事情刚敲定,保险公司又变卦了。

他们说因为市场波动,要再扣掉10000多的收益。

刘先生彻底怒了:原本5万9的收益,就已经够惨了,现在还要往下砍?

他直接找媒体曝光了这件事,记者陪刘先生去了分公司。

工作人员面对镜头,解释得倒是很坦然:手写的那行字确实是业务员写的。

但那只是当时根据行情做的预测,不是正式合同条款。

真正算收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来。

至于业务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公司正在调查是谁写的,如果是公司员工写的,会按内部规定处理。

这话听起来没毛病,但刘先生心里那道坎过不去。

他觉得自己一个普通老百姓,哪分得清什么是“预测”什么是“承诺”?

业务员写在合同上,他就信了,如果这都不算数,那合同上还能信什么?

律师的说法也很有意思:保险产品的收益,确实应该以合同条款为准。

但如果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做了不当承诺。

那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吃了亏,可以协商、投诉,实在不行就上法院。

但问题来了,普通人有几个能为了几万块钱去打官司?

时间、精力、律师费,算下来可能比要回来的钱还多。

保险公司显然也吃准了这一点,所以敢在调解完成后,又提出扣钱。

截至记者离开的时候,刘先生这份保险的实际收益,只剩下43000多。

保险公司说,还会继续跟他协商,让他等消息。

这件事说到底,不只是一个市民,和一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它戳中的是一个更普遍的痛点:普通人在面对那些,写得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时,几乎没有议价能力。

业务员口头承诺的、甚至手写在合同上的东西,到了兑现的时候,都能被轻飘飘地一句“只是预测”给打发掉。

刘先生当初如果不相信那个手写的利率,他还会买这份保险吗?

可恰恰是这个让他下决心的承诺,在法律上可能一文不值。

这就是金融消费里最荒诞的地方,让你掏钱的,永远不能用来保障你的权益。 

《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刘先生购买保险的事件中,保险业务员,将收益情况写在合同上。

并声称年利率能达到4.75%到5%,这对于普通人而言,会认为是一种明确的承诺,而非简单的预测。

普通人基于对合同的信任,以及对业务员专业度的信赖。

会相信该收益情况,并据此作出购买决策。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预测”为由不兑现承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保险公司违反了广告法条款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广告主,保险产品也是一种商品。

应当对业务员写在合同上的收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不能在事后随意推翻。

有人说,出了问题就是业务员、员工的问题,应规定只要签合同时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

可以事后向责任员工追偿。

这也提醒大家,不管是投资理财,还是投资保险都需谨慎,避免带来财产损失。

截至目前,刘先生保险的实际收益为43000余元。

保险公司表示,后续会就收益差额,和刘先生协商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