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营造绿色、安全、宜居、有序的环境,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噪声污染和减少大气污染,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北抵长江南岸线,南至黄石市大冶、铁山、下陆、黄石港交界线,东至与鄂州临空区交界线,西至与华容区、梁子湖区交界线。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划定的范围和重要场所,全年所有时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情况
需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后在指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安全燃放,燃放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发布公告。
五、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各镇(街)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生态环境、公安、应急、城管、交通、民政、宣传、文旅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协助做好禁鞭工作。
七、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举报电话
(一)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
(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11-3895555(区应急管理局)
(三)烟花爆竹涉及伪劣产品,举报电话:123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2026年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动废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