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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寒心!山西长治,一男子在过马路等红灯时,发现地上有一部苹果手机,捡起来后就寻

让人寒心!山西长治,一男子在过马路等红灯时,发现地上有一部苹果手机,捡起来后就寻找失主归还,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手机失主是一位17岁的小女孩,拿到手机后,非但没有感谢,反而说自己手机壳里有200块钱不见了,是男子拿走了,双方一度吵到了派出所!

本来是出于善意捡起手机并寻找失主的,却没想到会被误解成偷窃。这让男子非常气愤,眼见对方纠缠不清,可自己又不知如何是好,就将这件事告诉了女儿,女儿得知后,直接拿回手机,表示既然这个手机没有200块钱,就说明不是你的手机,直接送到了派出所。

很快,女孩的母亲也来到了派出所,也是一口咬定女儿的说法,认为现在钱没了,那最大的概率,就是捡到手机的人偷走了。

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是听不下去了,直接和女孩的母亲说道:“你怎么证明这个手机里有200块钱?对不对,人家捡了个手机,不是偷了个手机,要是偷了手机都不用你找,我就去抓他了”

从后续来看,郭女士表示在民警的调解下,该女生改口承认手机壳里没有钱,并向郭女士的父亲道了歉。不过对方一家人的态度,还是让她们感到寒心,而且一直都是女孩的母亲在引导女孩,于是她将这件事发到了网上。

对此,有网友说:实际上失主很聪明呀,一部苹果手机很贵的,按道理别人归还丢失的手机,失主是应该表示感谢的,怎样感谢呢?恐怕只口头感谢是不合适的,起码要准备几百元的礼物吧,现在失主说手机套里有钱,不就解决了对主动送还捡到手机的人的感谢的问题了吗?问题是这样的失主还有诚信吗?

还有网友表示,人家能主动归还手机,就不至于贪200块的便宜,现在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孩一家人称手机壳里有200块钱,先不说有没有人拿走,他们首先要证明确实有着200块钱。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失主要证明手机壳里有200元现金,如果举证不能,则由其本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真要追究起来,女孩一家人不罢休,且无法证明这200块钱,那就属于敲诈行为了

总的来说,这件事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心痛和无奈。本来是出于善意捡起手机并寻找失主的男子,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指责和纠纷。他的善举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感激,但却被误解成偷窃,甚至还被牵涉进了派出所。这种不公和误解让人感到无比心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更加珍惜和尊重他人的善意,以及维护事实真相的权威。如果“扶不扶”的事件屡次出现,那最终消耗的,就是社会的善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捡到手机遭遇了这种事情,下次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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