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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尴尬事件分享# 所谓的“重庆地铁猥亵事件”大致经过是: 一女子在地铁车箱的

#地铁尴尬事件分享#
所谓的“重庆地铁猥亵事件”大致经过是:
一女子在地铁车箱的地板上发现了一滩类似精液的东西,又看到一男子裤子的那个部位也有那东西,就认定该男子猥亵了自已因而报警。
这件事怎么看?
两个观点:
一,假如有证据证明该男子确有猥亵行为,那不论他猥亵了谁都必须严惩,在公众场合公然猥亵它人更应加重处罚严惩不贷。
二,据报道现场确实有精液而且精液应该就是那个男人的,但是没有任何视频及人员目视能证明该男子曾经施行过猥亵行为。
这就麻烦了!
许多人会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有该男子的精液那就证明他实施了猥亵,不然精液怎么会流在地板上?
精液似乎是铁证,但我并不这么认为!
法律讲究证据。任何人指控该男子猥亵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什么是证据?视频是,目击证人是。
精液是吗?不是!
精液只是结果,它并不能证明必然猥亵。
就是说,有精液不一定就是猥亵,没有精液也并不能证明没有猥亵。
比如该男子完全可以说他患有严重的早泄,刚才是回想他与女伴的甜蜜时刻而发射了。
不可以吗?
总之,法律一定要重证据,在证据不充分的时候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无辜的人。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男子实施了猥亵,就一定要判该男子无罪。
疑罪从无!这是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