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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博起诉《陈情令》出品方,昨日开庭:到底“较真”有没有错?

这场围绕《陈情令》的官司,“较真”究竟有没有错,之所以引发关注,不只是因为王一博的名字,也不只是因为被告中有这部剧的出品方。
更值得关注的是:一部热播剧播出多年之后,演员的肖像还能被用于哪些商业用途?当作品的热度不断转化为周边商品的收益,授权的边界又该如何划定?

据2026年10月8日媒体报道,演员王一博起诉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主体的肖像权纠纷案,当天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消息传出后,不少网友感到意外:当年凭借《陈情令》受到广泛关注的王一博,如今为什么会和这部剧的出品方对簿公堂?
这件事并不是简单的“演员和老东家闹翻了”,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影视作品后续商业开发中,演员肖像使用的权利边界。
一、王一博究竟起诉了谁?据封面新闻、极目新闻等媒体报道,此案案号为(2026)鄂1303民初4951号,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从公开资料看,五名被告涉及《陈情令》的出品、音乐专辑出版发行、相关衍生品制作及销售等不同环节。

也就是说,这起诉讼并非针对《陈情令》这部电视剧本身,而是围绕王一博的肖像权展开。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报道还显示,今年1月,王一博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同一批被告。这次的案由则是肖像权纠纷,两起案件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二、争议焦点是什么?为什么会涉及肖像权?根据此前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王一博方面提出的争议涉及拍摄花絮、相关视频素材,以及音乐专辑、DVD、收藏卡等衍生产品的使用问题。
部分报道还提及,王一博方面指称,相关主体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开发,并对部分花絮素材的拍摄、剪辑和传播提出质疑。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内容属于媒体披露的诉讼主张,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侵权。目前不能仅凭起诉消息,就断言五家被告均存在违法行为。
那么,为什么演员肖像的使用会成为争议焦点?
因为参演一部影视作品,并不意味着演员的肖像可以在所有场景下被无限期使用。
例如,剧集正常播出、官方宣传、制作相关纪念品,以及将演员形象用于其他商业项目,涉及的授权范围可能并不相同。具体能否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实际授权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肖像权作出了明确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这场纠纷的关键并不是某个商品上出现了演员的照片,就必然构成侵权,而是要看:有没有取得有效授权?授权覆盖哪些用途?授权期限是否届满?实际使用是否超出了约定范围?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三、为什么一场官司,会牵动《陈情令》的话题?2019年,《陈情令》播出后受到广泛关注,王一博饰演的蓝忘机也成为许多观众熟悉的角色。
一部热门作品的商业价值,往往不会随着大结局播出而立即结束。音乐专辑、收藏卡、纪念品等衍生产品,都可能延续作品的市场热度。
但作品可以持续开发,不代表所有相关权利都能自动延伸。
制作方对影视素材享有的权利,与演员对自身肖像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同一回事。某些画面可以合法用于剧集播放,也不意味着它们当然可以被拿去制作任何周边商品,或者用于新的商业项目。
这正是此案值得行业关注的地方。
对于制作方而言,清晰的合同和完整的授权手续,是后续开发的重要基础;对于演员而言,自己的肖像被如何使用,也关系到人格权益和商业权益。

如果双方在合作开始时,就把授权期限、使用范围、衍生产品类型和收益安排写清楚,很多争议或许可以提前避免。
在我看来,这件事不应该被简单解读成王一博是否“忘本”,也不应该因为他曾经出演《陈情令》,就认为他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演员参与一部作品,是职业合作;合作结束后,各方如何使用素材、如何开发衍生产品,则应当回到合同和法律框架内讨论。
当然,提出诉讼不等于最终胜诉,被起诉也不等于已经侵权。对于这起案件,我们既要尊重王一博依法维权的权利,也要避免在法院作出明确认定之前,给任何一方提前定性。
真正应该厘清的,是商业开发的边界:影视作品可以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这种生命力不应建立在对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忽视之上。
一部作品能否长红,靠的是创作和观众的认可;一个行业能否健康发展,还要看合作规则是否清晰、权利是否得到尊重。
最后想问大家:如果一部电视剧播出多年后,出品方仍想使用演员肖像制作周边商品,你认为应该以当年的合同授权为准,还是每一种新的商业用途都应该重新取得明确授权?欢迎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