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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撞上“从严”枪口:罚款之后,刑法144条该不该“亮剑”?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心里其实有点别扭,我真不是“痛打落水狗”。
别扭在哪儿?双汇出事了,1.29亿罚没总额落地,朋友圈里一片叫好,我却高兴不起来。不是嫌罚得少,是想起了2011年。
那年双汇爆发瘦肉精事件,央视3·15曝光,举国震动。双汇召开大会,高管鞠躬致歉,万隆亲自出面,承诺生猪“头头检”。一晃十五年过去,旗下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后鞧肉,再次检出林可霉素超标,超标幅度高达37.5倍。
我不知道该说这是历史重演,还是十五年前的承诺,自始至终就没有真正落地。所以我想把整件事从头捋一遍,聊聊相关法律。不装专家,就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讲。
那批肉是怎么摆上货架的事情要从2025年8月28日说起。
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黑龙江大庆一家超市抽检,货架上有一批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检测结果显示,林可霉素残留7700μg/kg,国家规定上限不能超过200μg/kg。
超标37.5倍。
林可霉素属于兽用抗生素,养殖环节可用于生猪防病治疗,但上市前必须执行休药期。人长期食用这类残留超标的肉,会增加抗生素耐药风险,损害健康。这批问题肉溯源涉及910头生猪,货值165万余元,产品通过双汇自有销售渠道流入超市。
之后发生的一系列操作,看着格外眼熟。
2026年5月14日,黑龙江市场监管局公示抽检结果,消息传开,舆论哗然。双汇第一反应不是认错,而是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最终监管部门复核后驳回其异议。
企业随后解释,林可霉素不属于屠宰出厂强制检测项目,潜台词就是:问题根源在上游养殖户,责任不在企业。
直到5月28日,双汇才发布第一份致歉声明。可这份道歉,反倒让很多人更加不满。声明里两次写“检验结论均合格”,评论区直接炸锅。有一条留言印象很深:“没查到就等于没问题,查到了就说是第一次。”不少网友也提起当年的瘦肉精事件。
资本市场同样有反应,消息曝出第二天,双汇股价下跌,单日市值缩水45亿元。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6月5日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建工作组赴当地督导核查处置。
10月9日晚间,全套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落地。
双汇发展公告显示,望奎双汇、双汇发展以及四名高管一共收到8份处罚文书,企业主体加高管个人罚没合计约1.29亿元。其中董事长万宏伟个人被罚3764.62万元,是本次高管个人罚款中金额最高的一笔。
单看总额,处罚力度看着很重。可细看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些内容比数字更让人心里发凉。
子公司望奎双汇未落实宰前停食静养制度,生猪进厂静养时间未达到规范要求的12小时就屠宰。母公司双汇发展更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一边屠宰环节不执行静养规范,一边总部缺少对应的巡检管理制度。
还有一处事实也被写进处罚相关材料:双汇在致歉声明文稿中,把5892头、38863头生猪,错误表述为5892批次、38863批次,引发公众质疑。
连道歉文件里的基础统计口径都能写错,普通人又怎么敢相信它的品控体系?
刑法144条到底说了什么把整件事捋清楚之后,我们再来聊聊这里面的法律边界。
刑法144条,也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俗理解: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是明知食品含有这类有毒有害物质,仍然对外销售,可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法律的逻辑很好理解:不是非要等到吃出人身伤害事故才追责,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立案;一旦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量刑会从重。食品安全治理,不能非要等到伤人出事才出手。
但放到本次望奎双汇事件上,法律定性存在争议。林可霉素属于允许兽用的抗生素,并非法律意义上禁止添加的有毒非食品原料;残留超标,源于养殖端休药期没有执行到位,不是屠宰企业主动往肉里添加药物。这和人为往食品里掺瘦肉精、工业酒精等违禁物质,性质存在明显区别。
这也是社会上讨论,这件事能否适用刑法144条的核心分歧点。
法条后半段的核心,落在“明知”二字上:明知产品存在有毒有害问题,仍然销售。
那双汇是否知晓这批肉存在风险?
根据企业致歉披露,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望奎双汇自行开展5892批次林可霉素检测,结果全部合格。说明企业具备对应的检测能力。那2025年8月涉事批次产品出厂,没有检出该项目超标。
理由很简单:林可霉素不在法定屠宰出厂强制检测清单内。
即便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每一批都检测,也不等于企业可以放任兽药严重超标的肉制品流入市场。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原料查验、出厂产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游养殖户有没有遵守休药规定,本就是屠宰企业需要守住的关口,不能简单把责任全部推给上游。
还有一点值得探讨。根据两高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部分物质即便不在明令禁止添加的黑名单里,如果属于禁用兽药,可适用144条。但林可霉素属于允许使用兽药,只是残留超标,是否满足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全部证据评估。这件事能不能适用刑法144条,本身存在讨论空间。
在我看来,拿144条追究相关主体刑责,不能说有百分百把握,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讨论可能性。关键在于,司法机关能否认定“明知”,并结合全案证据,厘清这条罪名在兽药残留超标场景下的适用边界。
如果讨论对双汇动用刑法144条,可能有人会提出顾虑:双汇是地方纳税大户,承载大量就业,牵动很多人的饭碗。但这里有一个更直白的问题要问:百姓的身体健康重要,还是一个一错再错的企业重要?税收、就业固然重要,但不能拿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来做交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才是所有产业发展的前提。
十五年了,好像什么都没变说到这里,不得不回头看2011年瘦肉精旧案。
当年制售瘦肉精的主犯刘襄,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原判,系列案件一共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的判决,当时大快人心。
但需要厘清:当年被追究刑责的,主要是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上游人员和失职公职人员,双汇企业主体没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济源双汇总经理、副总、采购部长、品管部长被免职,工厂停产整顿,产品召回下架。
我不是说当年双汇就一定要被追究刑责。我想说的是,这种主要追责上游,大企业以行政罚款、内部处分、公开道歉了结的处理方式,久而久之容易形成一种预期:只要把责任推给供应链上游,大企业闯了食品安全的祸,大多可以通过罚款过关。
十五年过去,双汇依旧是“轻养殖、重屠宰”的模式。当年那句“屠宰场建到哪里,养殖基地就建到哪里”,回头再看,更像是一句宣传口号。
这次林可霉素超标事件,企业依旧将问题归因于上游养殖环节。说法没变,应对姿态没变,舆情处理流程也大同小异:先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再解释撇清责任,最后发布道歉声明。
企业可以犯错,但同一家企业,反复栽在食品安全这个核心问题上,就绝非偶然。
枪口和尺度罚单落地三天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
通读文件,核心四个字:依法从严。
文件提出重点打击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果蔬等群众日常消费食品,覆盖生产加工、线上销售、门店餐饮、进口食品全链条。
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审判、服刑,全流程从严把控。对性质恶劣的案件,严格控制缓刑、免罚,绝不轻易放过。
文件最关键一句话:要解决案件标准模糊、移送流程不规范、以罚代刑、该追责却不追责等问题。
以罚代刑。
四个字分量很重。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的解读说得直白:对那些唯利是图,突破道德底线的不法从业者,要下猛药、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把时间线放在一起看:10月9日双汇收到巨额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2日这份从严文件对外发布,中间仅仅相隔三天。
说双汇撞上监管从严的枪口,我不反对。但“撞枪口”这个说法,容易简化整件事,仿佛双汇只是运气差,刚好赶上政策收紧。
我不认同这个看法。
双汇的问题,不是运气不好。十五年时间,多次暴露食品安全管理漏洞。本次处罚认定的几项违规:没有制定生猪静养巡检标准、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致歉声明数据表述错误。哪一条都不是政策从严凭空制造出来的,都是企业自身长期积累的管理隐患。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双汇有没有撞上枪口,而是:刑法144条这把衡量食品安全犯罪的标尺,到底有没有清晰刻度?
一把尺子的意义中央政法委文件提出要整治“以罚代刑”。通俗讲就是:有些案子本符合刑事追责条件,最后仅以行政处罚罚款了结。本次1.29亿的罚没总额看着数额巨大,处罚公告披露,这笔处罚预计减少双汇2026年归母净利润6380.66万元。罚款可以计入财务报表,当成一次性损失处理。
刑事追责完全不一样。一旦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会留下案底,限制人身自由;上市公司也无法简单用一句“预计不会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来搪塞公众。
我不是断定双汇这个案子就一定要判刑。前面已经说明,这件事能否适用刑法144条本身存在法律争议。兽药残留超标,和人为主动掺加违禁有毒物质,二者法律定性并不等同,这点必须客观承认。
但恰恰因为存在争议,社会才需要标杆案例。
法律条文写在纸上,它的尺度,是靠一件件真实案件落地丈量出来的。刑法144条能不能适用严重兽药残留超标案件?适用边界在哪里?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明知”?什么情形下行政案件应当移送刑事处理?这些疑问,如果不落到真实案件中去厘清,标准永远模糊不清。
中央政法委文件也提到,要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各地判案标准。
双汇这件事,够不够作为典型案例?论企业体量,够;论社会影响,够;论事件性质,够;论公众关注度,也够。
剩下的问题只在于:司法机关有没有决心,拿这家行业龙头,放到刑法144条的框架下审慎审视。
最后说几句实在话写这篇文章,不是喊口号要求必须把双汇判刑。刑事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来判断。能不能适用144条,要看完整事实链条、证据,不能跟着舆论热度下结论。
我想说的是另一层道理。
靠罚款做食品安全治理,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远远不够。罚款对企业而言,很多时候只是经营成本,可以核算、分摊、转嫁。刑责是无法转移的个人与企业代价。
当企业意识到,无论闹出多大食品安全风波,最终循环都是道歉、罚款、整改、再犯错,企业就不会发自内心去改变。2011年双汇公开道歉,2026年双汇再次公开道歉。道歉第一次是诚意,第二次变成流程,再多几次,就只剩笑话。
中央政法委这份文件,打开了一个新窗口。文件不是专门盯着双汇一家企业开刀,而是说明食品安全治理,确实到了必须动真格的阶段。甲醛白菜、敌敌畏消杀果蔬等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接连曝光,老百姓的耐心是有限的。
双汇刚好遇上这个监管强化的窗口,是偶然。但食品安全从严监管这个大趋势,迟早会到来,是必然。
至于刑法144条该不该亮剑。我的看法很简单:剑要不要出鞘,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一切以证据和法律为准。但至少,要让大众看见,剑鞘里面确实有剑。
一把尺子,若是永远不去丈量真实的现实,那跟一根木棍,没有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