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把房子短租给一租客10天,租金一天一付,某天晚上10点,男子去收租金,见租客睡觉便没打扰,次日中午,男子去要房租,发现租客还和头一天一个姿势,顿觉大事不好,赶紧报警,经查,租客屋里有烧烤炉和未烧完的碳,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租客父母却怪房东没第一时间报警,把房东告上法院,索赔8万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2023年10月,刘某有套房正在出租,来了一个王某说要租10天,面对这种短租,刘某也没别的要求,和王某说好租金一天一付。
原本这只是一次普通的短期租赁,可刘某怎么也没想到,一场悲剧正在悄然降临,给他带来好大的麻烦。
一天晚上10点左右,刘某想起租客王某还没有支付当日的租金,当时说好一天一付的,这不能拖延啊。
于是,刘某便去王某的房间要租金,当他轻轻推开门,看到王某躺在床上,心想既然他睡着了,那就别打扰了,回头再要吧。
刘某便悄悄的走了,回去睡觉了。
第二天中午,刘某忙完自己的事,又来到王某的房间,打算让他支付头一天的租金,进屋后,他发现王某的姿势和头一天晚上一样,看样子根本没动过……
刘某突然意识到大事不好,赶紧上前查看,喊了两声没有回应,再一探鼻息也没了,吓得他赶紧报了警。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所租的房屋内有一顶帐篷,屋里还有烧烤架和没有烧完的炭块。
另外,王某手机搜索记录中有他查询“烧炭失败”的内容。
因此,认定王某是吸入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可是,王某突然离世,他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噩耗,他们觉得刘某作为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所以,导致了王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
事后,王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判决索赔8万元。
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把房子租给王某,他一离世,房子里出过事以后租售都有影响了,王某父母还让自己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元,这简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王某父母认为刘某作为房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作为房东,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是“合理范围内的注意”。
也就是说,房东要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水电正常,但不可能24小时盯着租客。
本案中,房东刘某发现租客王某躺在床上以为他睡觉便没打扰,属于正常反应。
次日,刘某发现王某异常后立即报警,已尽到救助义务。
王某自己烧炭中毒,是主动冒险行为,房东刘某无法预见和控制。
租客王某是成年人,明知烧炭可能一氧化碳中毒,其还用手机还搜过“烧炭失败”等内容,却主动在密闭空间烧炭,属于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上,这种行为叫“过错自担”,也就是说你自己故意或疏忽导致损害,不能怪别人。
因此,王某父母认为房东刘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导致王某延误救治,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父母想“甩锅”给房东刘某,但法律上要证明两点:
一是房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租客有危险。
二是房东“有能力救助却故意不救”。
本案中,房东刘某晚上10点看到租客躺在床上睡觉,以为是正常休息,没有打扰。
第二天,刘某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已经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所以,从现实角度来说,不能要求房东“未卜先知”,更不可能要求房东24小时盯着租客的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父母的诉求。
王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晚上十点多室内闯入一个人,作为正常人肯定会有反应,房东没发现租客的症状,是不正常的,耽误了救治的时间,有见死不救的嫌疑。不正常死亡的居室会影响租金和出售的。
也有人说,在室内烧碳就相当于自我了断的行为,王某在房东屋内身亡,使房东的利益受到侵犯,房东可以起诉王某家属赔偿吗?
但法律上,房屋价值的自然损耗或因租客自shā导致的“心理污名”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除非房东能证明房屋因租客行为产生实际物理损坏,比如烧炭导致墙壁熏黑、设施损毁,否则难以主张赔偿。
最后,生命诚可贵,任何时候都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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