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基层派出所所长开会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原定于五一值班的计划,临时调整为第二天。结果没想到,所长在家中猝死。事发后,派出所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以不在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欧阳某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所长,在2024年4月30日下午,欧阳某组织人员开会,制定五一假期值班计划。
期间,欧阳某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不过并没有去医院,而是坚持开完会。
由于担心自己的身体会对第二天的值班造成影响,欧阳某决定与派出所教导员调换值班时间。
即由欧阳某在5月2日进行值班。
结果没想到,欧阳某在五一当天在家休息,等五月二日凌晨,欧阳某的家属发现,欧阳某躺在床上,唤之不醒、呼叫无应,连忙拨打急救电话。
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欧阳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2日。
事后,派出所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人社局查明事情经过后,做出不许工伤认定的决定。
派出所遂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庭审时,派出所提出以下理由:
欧阳某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所长,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均存在不确定性,随时处于接警、出警的状态。
作为基层派出所所长,长期的工作压力以及不规律的生活作息,已经严重影响了欧阳某的身体健康。
人社局对欧阳某做出不许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公安民警来说,走失公平。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认为人社局对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宣判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提出:
第一,欧阳某在察觉人体出现异常后,并没有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而是坚持到工作结束。
第二,欧阳某五月一日当天并没有在工作岗位上,而是一直在家里。
第三,经查,欧阳某在家期间,仅接听了几个电话,通话时间短暂,并没有占用欧阳某的休息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等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时,欧阳某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故欧阳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欧阳某虽然在五一当天并没有值班,不过却一直处理没有完成的案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中,对欧阳某的死亡时间亦有相应记载。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由于人社局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拿出证据,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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