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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留观室自尽家属索赔86万,一审驳回二审开庭



近日,一起发生在浙江温州的医疗纠纷引发广泛关注。49岁的贵州籍务工男子因输尿管结石深夜就医,输液后疼痛未缓解,请求留在医院留观室休息,却在次日被发现自缢身亡。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看护,索赔8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好意施惠”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9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据死者妻子魏女士讲述,丈夫在温州打工期间确诊输尿管结石,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疼痛再次发作,他前往当地医院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疼痛并未缓解,甚至连路都走不动,于是向值班护士提出在留观室休息一晚的请求。护士同意后,他进入留观室,却在凌晨两点左右,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窒息身亡。警方调查排除他杀,监控记录下了整个过程。

魏女士表示,丈夫生前没有轻生倾向,家属和工友都未发现异常,她猜测丈夫是因剧痛难忍才做出极端行为。“输完液他疼得走不动路,护士带去留观室后就没人管了,但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魏女士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留观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尽到看护责任,存在过错,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万余元。

一审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应患者请求免费提供留观室休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与患者自杀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院无法为每一位滞留在院的患者提供专人看护,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并非看护就能防范,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医院接受患者留观,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患者疼痛未缓解且无法行动,医院未给予相应医疗监护,属于诊疗不作为;即使是好意施惠,也不能免除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并非故意自杀,而是剧痛应激下的非理性自伤,医院的不作为为其提供了条件,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则答辩称,输液结束后诊疗已完成,护士同意患者留观是人道关怀,符合好意施惠特征,留观室仅为临时休息场所,并非治疗场所,且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无法防范患者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医患责任界定的广泛讨论。医院的“好意施惠”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患者在留观期间的安全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给出明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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