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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为少走两步路,从一处施工工地穿过。在翻越围挡时差点摔倒,可女子没在意

北京,一女子为少走两步路,从一处施工工地穿过。在翻越围挡时差点摔倒,可女子没在意,返回时再次翻越围挡。结果悲剧了,女子被摔伤导致残疾。事后女子越想越亏,如果施工方不设置围挡,自己就不会摔倒,遂将施工方、承包方、发包方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在公司里值夜班,为了打发时间,准备去商店买一些零食。

由于从公司到商店,间隔着一个施工工地,如果选择避开这个施工工地,需要绕道很长一段距离。

为了能够省点时间,同时也节约一点体力,张某决定横穿施工工地。

在经过施工工地设置的围挡时,张某一不小心差点摔倒。

好在张某反应及时,这才稳住了身形。

等张某从商店买完东西后,决定原路返回。结果悲剧了,由于张某手中还拿着购买的商品,这次没能那么幸运,在翻越围挡时直接摔倒了。

摔倒之后张某感觉自己的右脚传来一阵剧痛,可事发时正处于晚上,张某也不敢单个强忍着疼痛,回到了公司。

直到第2天实在是疼的难以忍受,这才来到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医院的诊断,发现张某由于延误了病情,现在导致伤势很严重,已经没有了恢复的可能。

事情发生之后,张某越想越觉得生气,如果不是施工工地设置围挡,那么他就不会摔倒。

于是一纸诉状将承包方、发包方以及施工方三方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0万余元。

面对张某的控诉,施工方辩称:

第一,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明知施工工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依旧两次穿越施工工地,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施工现场在多个地方设置有明显的安全提醒,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

第三,张某并非施工工地人员,施工方无法遇见张某,会进入施工工地,也无法预见会给张某造成伤害。

综上,施工方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首先来说,张某向施工方,发包方以及承包方提起赔偿的诉求,是否有法律支持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如果在穿越施工现场时,发生了人身意外事件,受侵害的人是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赔偿的。

不过在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证明施工方存在过错。

比如,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等。

可具体到本案中,施工方一再强调,在施工现场已经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告标志。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派出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

发现,施工现场设置有围挡,却并非完全封闭状态,有一处明显的缺口可以通行。

巧合的是,张某正是在那个缺口摔伤的。而施工方没有对缺口进行修补,也没有在缺口处设置安全提醒,故存在安全管理的疏忽大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另查明,张某在有一次差点摔倒的经历后,没有引起重视,是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由施工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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