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和男友同居,俩人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刚满两岁,她又怀了二胎,谁知6个月时,男友车祸去世,肇事方赔了80多万,全部打到了男友父亲账户,女子熬到足月,又给男子生下儿子,她问男子父亲要赔偿款,可对方不给,说他已经买了房子,落在他自己名下,等孩子长大,才会给孩子过户,女子崩溃。
刘女士拉着女儿,她大腹便便,腹中还怀着第二个孩子,谁知孩子的父亲遇到了车祸,不治身亡,一时之间,天都塌了。
原来,刘女士和阿强是未婚同居,虽然没有领证结婚,但是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
他们都是出来打工,起初的时候,只是互相照顾,由于经历相似,他们慢慢走到了一起。
俩人租了房子,安心在里面住了下来,很快刘女士怀了孩子,不久之后就生下了女儿。
阿强成了父亲,每天回来看到刘女士和女儿,他的心都化了,他努力工作,希望看着孩子长大。
俩人始终没有领结婚证,刘女士想的很开,领不领证她并不在乎。
在她心里,俩人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彼此都是单身,俩人也有了共同的孩子。
女儿慢慢长大,刘女士又想要个儿子,不久后她就得偿所愿,她又一次怀上了孩子。
阿强心里高兴,希望这次能添个小子,这样他就能儿女双全,等他有了儿子,远在老家的父母肯定会为他高兴。
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阿强出门在外,意外遭遇到了车祸。
车祸带走了阿强,阿强去世,再也不能回到他们的出租屋里。
刘女士拉扯着女儿,腹部隆起,她嚎啕大哭,生活顿时没了支柱,这就是开头那一幕。
如果靠刘女士自己,她的能力,养活不了孩子,因为孩子太小,她分不出身去工作。
很快,车祸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赔偿金80多万,全部打进了阿强父亲的账户。
这80万元,除了死亡赔偿金外,还包含了女儿的抚养费,女儿快要3岁,她幼小的心里,还不明白发生了什么。
刘女士怀着孩子,又要独自照顾女儿,她挺不下去了,只有跟着阿强父母回去生活。
公婆待她还算不错,照顾她的起居,要她安心的养胎,公婆作为阿强的父母,他们没了儿子,孙子就是他们的全部的未来。
很快到了生产的日子,果然生下的是一个儿子,刘女士感到,生活有了奔头,她想离开,带着孩子单独生活。
可是要出去生活,需要钱的维持,孩子还小,她暂时不能出去工作。
刘女士问阿强父亲要阿强的死亡赔偿金,可是阿强父亲,坚决表示反对。
公婆认为,刘女士和儿子并没有结婚,因此这笔赔偿金里没有她的份额。
可刘女士认为,没有我的份额,我就认了,谁让我当初没和阿强正式登记。
但是,这笔钱了有我女儿的抚养费,这笔钱你们总得交给我吧。
公婆听完,提出了条件,他们要求刘女士留下,和他们一起生活,孙子的户口落到家里,他们会出钱养活孩子。
刘女士不愿意了,她和阿强没有领证,也不是他们真正意义上的儿媳,长久的和他们住在一起,刘女士不愿意。
孩子是她千辛万苦生的,要孩子留下,那断然不能,双方为此吵了几次。
公婆又说,可以要她带走刚生的儿子,孙女留下,由他们抚养长大。
因此,抚养费他们一个子不会给,刘女士要走,随她便吧!
刘女士这才明白,原来公婆压根就没打算把女儿抚养费给她,他们留下孙女,就是这个意思。
女儿跟着他们,女儿抚养费自然就不用再给她,阿强死的时候,小儿子还未出世,抚养费没有一分。
这样一来,刘女士就没有理由再问他们要钱,既然刘女士执意要走,小孙子他们也不要了。
刘女士请来记者,希望记者能给她帮助,记者听完她的遭遇,立刻陪她去找公婆。
可阿强的母亲却说,刘女士不愿意留下,也不同意把小孙子户口落下。
她还要把小孙女也带走,作为阿强父母,他们肯定不会同意,孩子不是刘女士一个人的,也是阿强的孩子。
他们已经把钱买了房子,房子落在他们老两口名下,等孩子们长大,他们就给孩子过户过去。
因此他们拿钱并没有乱花,他们买房,也是为了孩子。
刘女士要不来钱,感到十分的绝望,她要带走孩子,孩子们没了父亲,不能再没了母亲。
因此,她要为孩子争取利益,她要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阿强的女儿和儿子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阿强遗产的分配。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
阿强的父母、女儿和儿子作为其近亲属,都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阿强的死亡赔偿金包含了女儿的抚养费,这笔费用应归刘女士所有,用于女儿的生活和教育等支出。
目前,刘女士打算,走法律维护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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