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丽春”改名被要求提供“精神证明”?父母给孩子取名千万要想好了!
在我以前的认知里,
只要的成人了(年满18岁),
不是都可以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吗?
不喜欢就可以改,不是吗?
只不过需要另有人证罢了。
而四川的这个案例,
当事人为成年女性,
且多次提交过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
却均被驳回。
甚至该地警方居然要求申请人出具“精神证明”!
不是,这啥意思?
哦,非得是因原名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神经了)才能获批吗?
那我精神都出问题了,还有改名的必要了吗?还知道去改名吗?
我了解姓名是公民重要的身份标识,
牵扯户籍、学籍、银行卡等诸多事情,
但申请人是成年人了,
难道他没考虑过可能会出现的这些不便?
为什么“不喜欢”就不是一个所谓的“正当理由”?
个人感觉不偷不抢,正大光明的申请,就是正当的呀?
理由就是“不喜欢”难道不可以?
再者,如果说法律法规的确要求十分严格,一般情况不好改名,
那之前那个湖南郴州“朱雀玄武敕令”这种奇葩名字为什么却能频繁改换?
这地域差别就这么大吗?
朋友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