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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狗,文明养狗,对于不喜养狗者或者不爱狗者来说,这是一个好的事情。对于爱狗养

规范养狗,文明养狗,对于不喜养狗者或者不爱狗者来说,这是一个好的事情。对于爱狗养狗者来说,如果能做到以上两条,那么两者的对立关系和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
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议养狗伤人入刑责。
恶犬伤人,遛狗不栓绳导致被咬伤,致残甚至生命的事件,近年频频发生,一方面因为城市中养狗者慢慢增多,另一方面也和养狗不规范,法律层面没有做到明文条款进行约束,无相关法律法规有关。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调研发现,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的案件数量只增不减,对受害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庹庆明表示,目前,在法律层面,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中用侵权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犬只伤人的这一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
他还表示,近年来,尽管各省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绝大多数都是兜底条款。另外,各省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那么在找不到明确依据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狗咬伤人,或者因为养狗者养狗不规范,疏忽,以至于恶犬伤人。在受害人行使法律的前提下,就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过必惩的境地。
这会给受害者造成第二次伤害,那么对于养狗者来说,他们所要面对的法律效应也就无从谈起了。更进一步说。养狗者明知在有错的前提下,因为法律无法做到明确依据,最终会导致无法可依,无条可查。这对受害者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庹庆明建议,对伤人犬只饲养者追刑责,在他看来,为清晰司法责任的界限,让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的案件中,对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刑事责任的归责难度,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应写入刑法修正案。
立法规范养狗者的责任,不规范养狗,造成他人受到侵害,养狗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养狗,但是如果养的狗伤了别人,咬了别人,狗主人是无法轻描淡写,民事赔偿就可以了事的。
对于受害者来说,因为养狗者的疏忽,甚至造成受害者一辈子的创伤。这种伤害如果只用民事赔偿赔点钱就可以过去的话,那么这个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受害者要承受生理心理的双重影响。而养狗者只需要拿出一定的金额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对于养狗必须规范的这一约束,如果没有法律,是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的。
不反对爱狗人士养狗。但是要坚决抵制不规范养狗。因为你的不规范。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愈合的伤害甚至生命。这对受害者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个人认为,不但要入刑责,还要完善规范养狗条款,可以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规范养狗。如果不规范,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狗者是无法逃避法律制裁的。进一步说。只要是你养的狗伤人了。那就不单单是赔钱可以解决的了。
对于爱狗人士来说,不是不允许养狗。而是要规范养狗。按照明文规定养狗。只有规范了养狗。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犬伤人的事件一而在再而三的发生。对于不爱养狗者来说,他们的安全。也会受到不规范养狗带来的惩罚所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