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2岁女子和一70岁老人有了男女关系,1年后,女子告诉老人她怀孕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在3年期间向老人索要160万元,老人弥留之际写了一份女子给她生育一子的材料,家属拿着材料报了警,才知女子当初回到家结婚生子,用自己儿子冒充老人“儿子”生病,向老人不停的索要各种费用,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女子12年6个月,并处20万罚金,女子不服上诉,说她只骗老人4.5万,其他都是老人自愿赠与,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9年,32岁的林某怀揣着对大城市的向往来到上海工作。
这期间她认识七旬老人石某,或许是孤独,也许有其他难以言说的原因,两人慢慢发展成了男女关系。
可谁曾想,这背后隐藏着林某贪婪的阴谋。
2020年,可能大城市求生对林某来说有点难,她决定离开上海,回福建福安老家。
回了老家后,她很快结婚生子了,生活也走进了下一阶段。
然而,她有了家庭也没有安分守己,反而想起了远在上海的石某,觉得在他身上有利可图。
从2020年8月开始,林某给石某编织了一个精美的陷阱,她告诉石某自己怀孕为他生下一个儿子,小名叫“牛牛”,大名叫“石一凯”。
石某年纪大了,一听老来得子,心里是又惊又喜又感动。
林某趁机开始她的计划,他以怀孕、生孩子,问石某要钱。
之后,她说自己一个人照顾孩子照顾不过来要请保姆,又说孩子各种花销大让石某给钱。
得逞后,林某胆子越发的大了,以买车、装修,编造五花八门的理由,一次次的跟石某要钱。
石某一想到自己“儿子”需要他,就一次次的满足林某的要求。
就这样,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林某从石某那里骗走了160万余元。
石某年事已高,年近八旬,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在生命的弥留之际,他也许感觉到了不对劲,于是,他手写了一份林某为自己生了一个儿子的材料。
随后,家属拿着这份材料报了警。
2024年5月8日,林某在老家被抓获,她对石某所做的一切真相浮出了水面,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审判。
法院一审会怎么判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林某虚构自己为老人石某怀孕生子的事实,并以自己孩子生病冒充石某的“儿子”伪造医院预约记录单、以“孩子父亲”名义索要钱款,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其次,林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钱财后,用于个人消费(如买车、装修),而不是用于所谓石某“儿子”的抚养,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林某骗取16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林某12年6个月有期徒刑。
然而,林某并不服气,她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她极力狡辩,说自己拿自己孩子冒充石某的“儿子”生病骗了他4.5万元,剩下的钱都是石某自愿赠与她的,她根本没有虚构为石某怀孕一事。
林某的辩护人提出一系列看似“合理”的理由:
第一,林某和石某是情人关系,有一部分钱款是石某赠与林某的。
第二,2021年2月之前,石某给林某30万元,是因为林某怀孕他自愿给的,和诈骗无关。
第三,后续给的钱可能是包养费或者生活费,也属于赠与。
第四,林某到底有没有为石某流产的事没查清,石某个人报案的意愿还有报案材料存疑,而且,石某写的材料里也没说报警。
最终林某只承认部分诈骗,请求二审法院对她从轻处罚。
那么,林某的的辩解能得到二审的支持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辩解的内容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1、林某之前辩解说自己真的怀了石某的孩子,后来在一个私人诊所把孩子流掉了,可警方调查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她在撒谎。
2、林某上诉时说,从来没告诉石某孩子是他的,还说石某一直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结果到了庭审,她又改口说自己确实怀了石某的孩子,石某曾陪她去医院检查,最后孩子引产,前后说法不一致。
3、林某说石某给她钱是因为两人是情人关系,还经常luǒ聊,可她被抓后每次交代的情况都对不上。
4、从常理来讲,石某近80岁,身患重病,林某早就回了老家,两人不可能因为所谓情人关系luǒ聊关系,就一次又一次给林某160多万。
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年近80岁了,要不是因林某的欺骗行为误以为“他确实有个儿子”也不会支付钱款,石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并非他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驳回其上诉期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
原判: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万,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还给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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