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男子2人在租车行花30元租了辆代步车,还车时,验车人员说保险杠有道划痕,向他们索赔1000,男子砍价到600后交了钱,走前拍了拍女店员后背。事后,男子觉得事出蹊跷,就去附近找事发监控,结果他发现,划车的不是别人,正是车行的俩店员,一切都是他们自导自演!男子直接报警,划车之人被行拘12天,罚款800,然而,车行负责人却在这时指控男子,还车时“猥亵”了他的员工。
今年11月底,孙先生在大理古城边一家租车行里,花30块租了辆代步车。
租车时一切顺利,对接的段姓员工手脚麻利,验车交钥匙一气呵成。
11月30号下午三点,孙先生和朋友王先生把车开回车行,准备还车。
此时店里空无一人,两人干等了好一会,过了一阵,一个戴帽子的男子才晃悠进来。
这人他俩租车时倒没见过。
男子自称验车的,围着车转了两圈,突然停在右后保险杠处,说这儿刮了。
孙先生凑近一看,才发现一道寸把长的浅划痕。两人正纳闷呢,那名段姓员工回来了,瞥了眼划痕张口就要1000元赔偿。
租车才花30,赔钱要1000?孙先生俩人目瞪口呆,打电话向老租客朋友求助。
朋友说,你就说点软话,砍砍价!孙先生只得赔着笑脸,好说歹说把赔偿压到600块。
交钱时他下意识拍了拍段某后背。可没想到就是这个动作,后来给他惹上了大麻烦。
钱掏了,孙先生却越想越不对味儿,他明明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过剐蹭,那道痕迹咋来的?
他决定,把这事搞清楚。他在租车地附近转悠,挨家挨户问监控。
12月4号,一家便利店老板调出11月29日深夜的录像:23点50分,一辆蓝色小车悄悄停靠。
车上下来两个男人,一个望风,另一个蹲在孙先生租的车后,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往保险杠上猛蹭几下,全程不到10秒。
更让孙先生头皮发麻的是,划车人摘下口罩的脸,分明就是车行里那个“验车员”!
拿着铁证报案后,警方火速锁定划车人王某。12月11号,公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整件事的过程也随之曝光。
这王某原是租车行员工,11月20号离职但潜伏在工作群。29号,他看到孙先生租车信息,当晚向车行老板索要车辆定位,特意开车来到大理镇划车。
至于动机,王某表示是因为他对孙先生不满。
后来王某被拘留12天,罚款800元。可孙先生和王先生并不满这个处罚结果。
他们和王某素不相识,哪来的私怨?两人坚信这是车行做的局。
对方专挑外地游客租廉价车,夜里派人制造划痕索赔。
后来,车行虽然退还了600块,却发来一段声明要求孙先生复制回复,内容是:因个人原因造成车损,已找到责任人,永不追究。
车行还撂下句话,说孙先生做过什么自己清楚,我们保留申诉权利。
记者追问何事,对方神秘兮兮,说核心证据,等立案再说。
再到后来,孙先生才知道,当初他交完钱拍段某后背那一下,竟遭到车行污蔑,说他猥亵。
如今这事情的走向,真是让孙先生不知如何是好了。
不敢想象孙先生多窝火,租个30块钱的车,结果被车行讹上600块赔偿,后来才发现是车行离职员工王某故意划的车。车行还倒打一耙,说孙先生“猥亵”员工,这操作太离谱了!
车行管理也是明显有问题。离职员工还能随便进店、拿车辆定位,这漏洞也太大了。
王某划车动机成谜,车行却急着撇清关系,说“个人行为”,但监控和警方处罚书都摆在那儿,车行难辞其咎。
消费者出门在外本就弱势,遇到这种事更是有苦难言。孙先生没放弃,坚持找监控、报警、申请复议,这种较真儿的精神值得点赞。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行是否应对离职员工王某的恶意划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虽已离职,但通过车行工作群获取孙先生租车信息及车辆定位,并于深夜实施划车。车行向离职员工提供客户定位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如果车行明知王某离职后仍可访问工作群信息,却没有及时撤销其权限或拒绝提供定位,客观上为王某实施侵权创造了条件。
另外,车行在还车时指派王某验车并索要赔偿,存在“教唆”或“默许”王某通过划痕索赔的嫌疑,需进一步查明车行管理层是否知情或参与策划。
孙先生已通过监控视频证明划痕系王某故意造成,并获取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车行。
王某被行政拘留12天、罚款800元,系对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影响孙先生主张民事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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