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上海,女子被公司派到一处办公地工作,办公区按了摄像头,有人专门盯着,结果,她2天收到4份警告,说她上班睡觉超过半小时、吃外卖、擅离工位,在工位用个人电脑设备,紧接着,公司以女子一个月内累计收到2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女子开除。女子又委屈又气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她又告上法院,法院给出不同看法。
2020年,小陈顺利的进了一家外包公司工作,她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工作很认真,代码写的又快又好,那几年,她都努力的拼搏着。
可谁能想到,2024年3月,突然发生了变化,小陈所在的项目突然撤项了,工作发生了变动。
很快,公司通知小陈去宝山区的一个办公地报到。
小陈去了,发现工作内容变了,不再是搞项目,而是参加各种培训,还得写心得体会。
小陈有点懵,想着公司安排了,就先干着呗,说不定以后还有机会回到原来的岗位。
这家外包公司的管理方式比别家严格,程序员从外部项目撤下来后,都集中到公司办公地址,接受统一管理。
让小陈有点意外的是,办公区都安装了监控,而且,这监控由公司人事部派人专门盯着的,就是看着员工会不会偷懒或者违反规定。
小陈也有担忧,总觉得后背总有一双眼睛无时无刻在盯着自己的一举一动。
就这样,小陈新办公地干了三个月后,已经开始慢慢适应了这种工作模式,可没想到,麻烦接踵而来。
一天,小陈突然收到一份书面警告,上面写着他“5次上班时间睡觉超过半个小时”。
小陈看着这份警告,心里委屈极了。
她承认自己有时确实在工位上打过盹儿,但那是因为工作太累了,又不能离开工位,就眯了一会儿,恢复精力就继续干活。
而且,她发现周围好多同事也在工位上小憩,为啥就单单警告她一人呢?
小陈还没从焦虑中缓过来,就在收到书面警告的第二天,她接连收到3份口头警告。
一份说她“擅离工作岗位”,一份说她“工作时间吃外卖”,还有一份说她“未经批准在工作场地使用个人电脑设备”。
小陈当时就懵了,哪里想到,自己2天收到了4份警告!一份书面警告,3份口头警告,让她一个头两个大。
对于工位上吃外卖这事,小陈心里委屈啊,那天外面送来晚了,她拿到时候已经过了吃饭时间,她就在工位上吃了。
对于擅离岗位这事,小陈也觉得冤枉,当时自己在培训期间,公司没有分派具体任务,偶尔去茶水叫倒杯水,去厕所,或者回复领导电话,这怎么能算擅离岗位呢?
对于工作场地使用个人电脑这事,小陈也很无奈,自己就是用自己电脑查点培训资料,又没干别的事。
不料,公司不管小陈怎么解释,直接把那三次口头警告升级成一份书面警告,再加上之前那份关于“工位上睡觉”的书面警告。
以小陈一个月内收到2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二话不说,直接给她开除了、
小陈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时,整个人都傻了,她辛辛苦苦干了这些年,就因为办公场所再平常不过的行为,就被公司轻易的开除了,她觉得太不公平了,公司的处罚根本就不合理。
为了给自己一个公道,小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113000元。
可她没料到,仲裁请求被驳回了,她特别的失望。
不过,小陈没有放弃,又将公司告上法院,她觉得公司所说的这种情况,根本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再说,“严重” 这个词可不能随便用。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小陈一个月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就算“严重违纪”,然后就把她开除了。
可法院一调查发现,小陈那些在工位睡觉、吃外卖、离开工位的行为,在办公场所挺常见的,有好多同事也这么干,公司以前都没管过,现在却只盯着小陈一人处罚。
而且,公司还把同一天的3个口头警告凑成一份书面警告,和之前的书面警告凑成两份,就说小陈严重违纪,这明显不合理啊。
小陈这些行为根本没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这么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法院还认为,公司在培训的特殊时候,翻出以前的监控,把员工过去的行为都翻出来审查。
这就好像一个人以前犯了点小错,当时没人说啥,过了好久突然被人翻旧账,还因此受到严重处罚。
小陈就是这种情况,公司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其实,小陈违反规定了,公司可以找她谈,让她改正错误,但不能把过去所有的错都揪出来,把她直接开除。
这侵犯了小陈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最终,法院判决:外包公司对小陈的开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小陈赔偿金113000元。
有人说,异地调离,工作是参加培训写心得,周围全是监控摄像头,这明显就是想无赔偿辞退员工,不给你安排具体工作,一天天干坐着,但是没想到员工能抗住,这种公司就得严惩,法院判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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