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岁大三女生一整晚在酒吧喝酒、唱歌,次日早上回家,和同居男友大动干戈,男友一气之下给她推出屋,锁上门,女生离开后,一人去了长江边,后被发现溺亡,女子家属将男友告上法庭,索赔104万,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苏某是一名大三女孩,已经20岁了,正是大好青春年华,她和男友王某在一家酒吧打工,两人还租了房同居。
原本小情侣一起工作,一起生活也算是一段甜蜜的时光,可不曾想,一场争吵引发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4年4月1号的晚上,苏某在酒吧里尽情的喝酒、欢快的唱歌,一直到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她才带着一身疲惫回到家中。
回到家,麻烦就来了。原来,在这期间,她和男友闹了矛盾,王某脾气上来就把苏某的微信删除了。
苏某回到家一看男友就没好气,两人一言不合,大动干戈,情绪上来后,苏某直接掀翻桌子。
两人一番拉扯,全身镜被拉倒了,镜子碎片还把苏某给划伤了。
王某也够狠心的,不管受伤的女友是否严重,直接把她推出门外,“砰”的一声把门关上,咔擦反锁了。
好在案外人杨某看到受伤的苏某,赶紧帮她清理了伤口。
过了几分钟,憋了一肚子气的苏某自己下楼了。
王某也是心大,他在家里和杨某喝上酒了,其实,他也不放心,时不时看一下手机定位,看看苏某在哪里。
杨某也替他们着急,劝王某去接苏某回家吧。
王某却满不在乎的说:“她心情不好就会去江边散步,每次散完心就会让我接她回家。”
有时候,世事无常,有些事变化之快令人始料未及。
苏某一个女孩子整夜饮酒后回家,因男友删微信好友爆发争执,还因此受了伤,男友却将她推出门外反锁。这个行为极其冷漠——女友带着伤口被关在门外,情绪崩溃可想而知。
当天11点多,王某和杨某一起去江边找苏某,结果,没有找到苏某却等来警察让他们辨认尸体的噩耗。
王某后悔都来不及了,他此时才知道女友去世的消息。
此事中,王某通过手机定位看到苏某在江边静止1小时,却以“她常去散心”为由未立刻寻找,直到定位显示“进入江水”才行动,最终错过救援时机。
警方经调查,初步分析,苏某生前溺水身亡。
苏某的父母得知消息非常悲痛,觉得是王某害死了女儿,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4万余元。
苏某家属认为,王某长期冷暴力、贬低打压苏某,还和其他女人搞暧昧,一步步逼得她精神崩溃!
而且,吵架后把她赶出门反锁,看她定位在江边1小时都不管,连报警都不及时——这不就是故意放任她自杀吗?必须赔104万,给女儿一个公道!
王某却觉得委屈表示:酒吧那么乱,我不让她帮人喝酒,才吵架的,锁门是气头上冲动做的,根本没想赶她走或害她,她自己通宵喝酒、跑去江边、投江,都是成年人该自己负责的行为。
再说,苏某父母也在当地,也也有义务管好自己的女儿啊。
法院明确:家属称王某长期精神虐待苏某、诱发其自杀,但无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或证人,法院无法采纳。
苏某溺水死亡与王某争吵无直接法律关联。苏某作为成年人,整夜饮酒后自主前往江边,溺水原因不明。
而王某通过定位发现苏某在江边后,辩称她“常去散心”,且警方证实其最终主动去寻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预见她自杀,故不构成“见死不救”。
王某锁门行为虽不妥,但无证据证明是他导致苏某投江。
不过,王某锁门行为是激化矛盾的导火索,可能间接促使苏某情绪失控去江边。
王某说“苏某以前心情不好就去江边散心,散完心会让我接她”,这可能是实话——他可能真以为苏某只是去吹风,没往自杀上想。
而且他后来也和朋友去找了,只是没找到。
法院觉得,没证据证明王某知道苏某要自杀,所以不能说他“放任不管”。至于没及时报警,法院也认为“苏某是自己投江,王某没法预料”。
另外,苏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对自身安全负责:
1、她通宵饮酒后情绪失控;
2、且主动前往危险区域(江边);
也未向亲友求助或返家。
法院据此认定王某需承担部分次要责任,但非主责。
最终,法院判决:酌情认定王某赔偿苏某家属8万元。
一审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女孩一定要自重,交友不慎,害了自己却让害你的人看笑话,男人脾气不好就不要交往。
还有人说,总有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就是傻,这个世界除了自己和血亲,其他的人不那么重要,更别说为他人付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了。
这提醒我们:恋爱中遇矛盾要理性处理,情绪失控时可以找亲人朋友倾诉,不能一时想不开就做了傻事,最后痛苦的永远是自己的家人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