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山东临沂,男子给某酒店清理装修垃圾时,不小心从5米高的阳台坠落,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酒店老板为了息事宁人,和男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其30万元。拿到赔偿款后,男子家属得知酒店房子是租来的,于是又把酒店房东告上法庭,还索要50万的赔偿。酒店房东很无奈,这和他有什么关系,简直是躺着中枪,不赔!
事情要从2025年6月说起,这个张某与高某签下三年租赁合同,将楼房出租给高某用于酒店经营。
可就在仅仅一个月后,高某雇佣的装修工人郑某,就在清理装修垃圾时发生了意外。
根据警方记录,郑某是在清理后阳台装修垃圾时,掀开了阳台与下方河道之间直梯的入口铁板,不慎坠落到约5米高的河道边。
而正是这种装修现场的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了悲剧。
事故发生后,作为直接雇佣者的酒店承租方高某,没有推卸责任。
他很快与郑某亲属签订《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爽快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这笔钱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所有费用。
而在拿到30万赔偿金后,郑某家属却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他们将房东张某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元。
而这一诉讼的逻辑令人费解,这事故发生在租赁期间,装修是承租方高某负责的,工人也是高某雇佣的,而且高某已经承担了责任并支付了赔偿。
而家属之所以还将房东告上法庭,可能是认为“房东是房屋所有者,应该负最终责任”。
对此,房东张某感到十分委屈。
他辩称,事故发生时,房屋已经租赁给高某使用,自己作为出租人,不应为承租方使用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用他的话说,这简直是“躺着中枪”,属于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了。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明确判决:驳回郑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依据相当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而案涉房屋早已出租给高某,郑某坠亡发生在新租期内,故出租人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还进一步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房屋并没有倒塌或塌陷情况,郑某坠亡是其自身操作不慎所致。
这一判决结果,实际上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责任划分课。
类似装修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是发包工程的房主,还是直接雇佣的包工头,或者是工人自己?
从法律角度看,关键要看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类事故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例如在湖北仙桃的一起类似案例中,清理垃圾的工人孙某本人承担主要责任(89%),承包方钱某因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承担次要责任(6%),房主赵某因选任无资质装修方承担一定责任(5%)。
但回到本案,房东张某之所以能完全免责,关键在于他已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事故发生在租赁期间,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而尽管本案中房东无需承担责任,但法官还是给出了重要的安全提示。
对于出租人来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前,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最好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安全使用事项,告知承租人房屋存在的潜在风险。
同时,出租人还应与承租人约定定期安全检查,并对承租人报修的事项及时安排检修。
对于承租人而言,应提高安全意识,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
在入住后使用前,最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报修。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这个案例给很多人提了个醒:租房开店搞装修,安全责任要分明。
房东们在出租房屋时,务必做好安全检查和书面告知;承租人在装修经营时,更要做好安全防护。
而遇到事故索赔时,也要找准真正的责任方,别让“局外人”躺着也中枪。
安全责任意识的提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出租人适当履行安全保障提示义务,承租人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主要信源:(装修工人不幸坠亡,租户赔偿30万后,家属又起诉房东索赔50万……——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