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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太冷漠?陕西西安,67岁的老人,独自来大城市看病,因医院床位紧张,住进附近

到底谁太冷漠?陕西西安,67岁的老人,独自来大城市看病,因医院床位紧张,住进附近的公寓。凌晨3点,老人发病,到前台求助,让服务员帮忙拨打120急救,而前台说,没打过、不会打,老人回到房间后,不久去世。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合理义务,而酒店的回应,令家属难以释怀。 

霍先生67岁父亲,一个人躺在西安一家医院的太平间里,再也没能回家。

而让霍先生最无法释怀的,是父亲去世前那个凌晨,在酒店前台短短几分钟的遭遇。

1月19号,霍师傅独自一人从山西坐车到了西安。

他是退伍军人,身体一向还好,但最近心脏出了点问题。

这次来,是奔着西安一家大医院来的。

检查后,医生让办个“预住院”,先做检查,等有床位了再正式住进去。

老人在医院附近找了一家公寓酒店。

其实老人的女儿,几年前嫁到了西安,住宿费就是女儿付的,单据上留着女儿的电话。

但老人怕麻烦女儿一家,没去住女儿家,就自己在这小房间里安顿下来,等着做完最后一项检查就能住院了。

谁也没想到,这一等,就没能等到住院的那一天。

1月23号清晨5点47分,老人随身佩戴的24小时动态心电图监测仪,记录线变成了一条直线,他的呼吸停止了。

而这一切被发现,已经是两个多小时后。

当天早上8点多,酒店前台交接班的工作人员,给老人女儿打了电话,说了凌晨发生的事。

女儿一听就急了,赶紧请求工作人员去房间看看她父亲怎么样了。

工作人员去了,敲门没反应。

女儿在电话里恳求立刻打120。

她自己也在往酒店赶。

等她赶到酒店门口,看到一辆关着门的救护车,敲开车门,急救人员正在里面抢救,但情况已经很不好。

急救人员告诉她,他们进房间时,老人瞳孔已经散大了。

救护车把霍师傅送到最近的医院,医生尽力抢救,但回天乏术。

死亡证明上写的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家人报了警。

在警方的陪同下,霍先生和家人看到了酒店前台的监控录像。

监控时间显示,1月23日凌晨3点多,霍师傅从房间来到了酒店前台。

视频里,老人向前台工作人员询问了酒店的具体名称和地址,然后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

问工作人员能不能帮忙打个“120”叫救护车。

前台的工作人员回答说:没打过,不会打。

然后让老人自己联系下家人。

老人没再说什么,转身又慢慢地走回了自己的房间。

从凌晨3点多回到房间,到清晨5点47分呼吸停止,再到早上8点多被发现。

这中间漫长的5个小时,老人独自一人躺在那个小房间里,身边没有一个能帮他的人。

霍先生认为,5个小时的延误,耽误了救治的黄金时间。

如果当时前台帮忙叫了救护车,或者即便没叫车,在老人明显表达不适后,能跟着去房间看一眼。

就算打个电话问问,也许结局就会不一样。

老人凌晨3点选择去前台,而不是打给家人,也许觉得家人离得太远来不及。

面对家属的质疑,酒店方有不同的说法。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凌晨老人确实来过前台。

但只是来问酒店地址,目的是为了自己给120打电话时能说清楚位置。

并没有明确要求前台代叫120。

而且,老人当时没拿手机,看起来也没什么异常。

至于为什么凌晨3点老人来过之后,没有后续关注,而要等到早上交接班才联系家属?

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值班的工作人员不在,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

一边是家属认定的见死不救和,延误救治。

另一边是酒店描述的正常询问,和未见异常。

核心的矛盾点,就集中在那天凌晨3点,前台的几分钟里。

老人到底说了什么,工作人员到底回应了什么,以及这种回应是否足够。

凌晨3点,一位67岁、已知是来看病的老人,主动到前台询问地址,并表达身体不适请求帮助。

如果酒店前台,当时既没有提供有效帮助,又拒绝了一个明确的求助请求。

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老人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

酒店应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和保障义务。

本案中,老人是来看病的,凌晨3点,身体不适到前台求助,这是明显的危险信号。

若老人确实提出了让前台帮忙拨打120的请求,而前台以不会打等理由拒绝。

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不作为,可能导致老人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潜在因果关系。

即便酒店声称,老人未明确要求代叫120,但老人询问地址并告知身体不适。

酒店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也应主动关心,并提供必要帮助。

如果酒店称,老人当时表达不清、状态正常,那酒店就需要拿出证据来。

否则,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70多岁老人外地看病,没有家属子女陪同。

到底是子女太冷漠,还是酒店人员太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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