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浙江宁坡,24岁男子去某小区找女友,将车停在小区后,进入18楼顶楼天台,随手捡起晾衣绳,系在一根管子上,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翻过防护墙顺管道往下爬,万万想不到绳子断了,男子从高空坠亡。事后,男子父母,以小区物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起诉到法院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2025年4月12日早晨,24岁的陈某某,心里只想着快点找到女友。
他开车来到女友住的小区,停好车后,就匆匆走进了某幢某单元的电梯。
不知为啥,他没有直接去女友家敲门,而是上了18楼的顶楼天台。
这时的他,可能满脑子都是女友,根本没多想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
到了天台,陈某某随手捡起一根晾衣尼龙绳。
可能是情急之下,他并没仔细检查这绳子结不结实,就急急忙忙地把绳子一端系在了天台的管道处。
把另一端,紧紧地系在了自己的腰上。
接着,他毫不犹豫,就从楼顶的防护墙往下攀爬。
他或许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可他根本没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一件极其危险的事儿。
就在他攀爬的过程中,意外突然真的就发生了。
那根晾衣尼龙绳,承受不住他的重量断裂了。
陈某某瞬间失去了支撑,从顶层高空直直地坠了下去。
等他落地的时候,心跳呼吸都已经骤停,头部也受到了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就没了生命迹象。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
陈某某的父母刘某某和陈某,听到这个噩耗后,感觉他们的天都塌了。
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年纪轻轻的儿子,怎么就突然没了呢?
悲痛欲绝的他们,开始四处寻找儿子死亡的原因。
他们觉得,小区物业在这件事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儿子出了这样的事儿。
于是,陈某某的父母把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气氛十分紧张。
刘某某和陈某失去儿子满脸悲痛,他们声泪俱下:“我们的儿子才24岁啊,就这么没了?”
他们认为,物业肯定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然我儿子也不会出这样的事,物业必须得赔偿。
物业公司则觉得很委屈:“我们一直都在按规定管理小区。
通往顶楼天台的门虽然常开,但那是为了保障消防应急疏散,和救援通道的通畅。
法律和行业规范,也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得锁着。
而且楼顶的防护墙有1.25米到1.26米高,已经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了。
物业还专门在防护墙,和其他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标识,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天台上的晾衣架和晾衣绳,是为了方便业主晾晒衣服,这是合理的用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某出事的时候,已经年满24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应该能预见到,自己使用绳索、攀爬管道的行为有危险。
可他没有理智地思考后果,就自己决定,并实施了这个危险行为。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生活的风险范畴,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再说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这个小区不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陈某某当时是为了找女友进入小区的。
进入小区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异常行为。
通往顶楼天台的安全门,主要作用是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
法律和行业规范,并没有要求它必须得一直锁着。
防护墙的功能,是防止意外跌落,不是用来抵御主动的、有目的的攀爬和翻越行为的。
1.25米到1.26米的高度,已经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了。
而且物业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
天台上的晾衣设备,是为了方便业主日常生活,就算有点消防隐患,也不构成导致陈某某死亡的安全隐患。
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为,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主动实施的、无视巨大生命危险的攀爬翻越行为,是导致这次悲剧发生的直接且根本的原因。
物业对陈某某的行为,根本无法预见和阻止,他们的管理,和陈某某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8条第一款: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24岁的陈某某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应该能意识到,用晾衣绳系在腰部攀爬管道,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但他仍然那么做,最终发生了坠亡的悲剧。
根据上述法律,他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物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
陈某某的死亡后果,与物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某和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刘某某和陈某心里无法接受。
他们失去了儿子,又没能得到想要的赔偿。
年轻人失去生命确实令人惋惜,尽管如此,却并非谁死谁有理。
成年人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明知道有人身危险的事还要去做,产生的后果必须自己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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