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人!”安徽,女子在某零食店买了一款39.8元的新春坚果礼盒,结账时,店员按49.8结算,多收了女子10块钱,女子发现后提出质疑,店员傲慢怼道:你要买就是49.8元,要么别买!女子非常气愤,说啥都不支付那10块钱,店员给店长打电话,店长在电话里不耐烦的说了一句话,直接给女子气炸了,觉得他们像打发乞丐呢。
小刘在某零食店买了一新春坚果礼盒,可谁能想到,结账的时候,那收银员“啪”地一下扫完码,报出的价格却是 49.8 ,小刘一下子就懵了,心里“咯噔”一下。
她赶紧仔细瞅了瞅礼盒上的标签,没错啊,明明白白写着 39.8 元呢。
她带着疑惑,轻声问店员:“这礼盒标价不是 39.8 元吗,怎么结账成 49.8 元了呀?”
小刘没想到自己能碰到这么窝火的事儿。她来到这家某品牌零食店,就图个实惠,想着挑个新春坚果礼盒,走亲访友的时候送出去,既体面又实用。
她在货架上一眼就相中了那款标价 39.8 元的礼盒,心里盘算着还行,不贵,这种送人也好看,便美滋滋地拿起一款礼盒去结账了。
哪曾想,店员居然给多算了10块钱,这和礼盒标价不同啊,小刘自然不乐意。
小刘希望店员能给她一个合理的解释,说不定是标价贴错了,或者有什么别的误会。
可没想到,那店员眼皮都没抬一下,一副瞧不起人的架势,冷冰冰地来了一句:“你要买就是 49.8 元,要么就别买。”
那语气,就好像小刘是个无理取闹、故意找茬的人似的。
小刘心里那个气啊,感觉自己就像被当成了软柿子,随便被人捏。
她心想:我正常消费,遇到价格不对的问题,问一句怎么了?你们怎么能这么对待顾客呢?她越想越气,坚决拒绝支付多收的这 10 块钱。
她觉得,这不仅仅是 10 块钱的事儿,这是关乎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还有这店员态度也太差了。
店员见小刘不肯妥协,只好联系店长。
小刘原本以为,店长来了,这事儿应该能好好解决了。
可没想到,店长在电话里那不耐烦的语气,比店员有过之而无不及。店长轻描淡写地说:“行吧,你扫 10 块钱让她走吧。”
那语气,就好像这 10 块钱是施舍给小刘的,小刘占了多大便宜似的。
小刘听了这话,心里委屈极了,太伤自尊了。她感觉自己就像个乞丐,在向别人讨要那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公平。
她气愤地想:我花钱消费,不是来受气的!他们不仅多收钱,态度还这么恶劣,太不尊重人了。
然而,直到现在,门店只是退了这 10 块钱,没有任何正式的道歉和赔偿。
店方回应说,没有接到这件事的通知,没法回应。
小刘一想起这个事,心里还是堵得慌,她觉得不是10块钱的事,这事就是对方不对。
她把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想问问大家怎么看?
有人说,自己不懂法,换我就结账然后拍照,直接报相关部门,赔偿就到手了。
还有人说,这不是什么新鲜事,有超市经常这么干,标签一个价格,结算时又另一个价,你不注意就中招,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也有人说,店员态度不好的店,我都不愿意去,因为,我也懒得对小票,不去就完事儿了。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得憋气带上火。
小刘本开开心心去买礼盒,结果结账时价格不对,相差10块钱,如果店员觉得标价不对,完全可以心平气和跟小刘说清楚,大可不必盛气凌人,如此傲慢。
做生意,诚信经营是根本。
多收 10 块钱看似小事,可这背后反映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店员和店长那傲慢不耐烦的态度,更是把顾客往外推,这么干的后果就是没有回头客。
从小刘角度,她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很对。面对不合理收费,就该勇敢说“不”。要是大家都忍气吞声,商家只会更肆无忌惮。
从法律角度来说,小刘可以要求对方退还10元钱,并道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事中,商家的标价与实际收款不符,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门店只退钱不道歉赔偿,这处理方式太敷衍。
道歉是对消费者起码的尊重。
希望商家能好好反思,端正态度,别让类似的事儿再发生,不然迟早会失去顾客信任,得不偿失啊!
你觉得小刘该怎么办呢?
来源:黑猫投诉 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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