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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陈先生和老同学去医生杨先生家打牌,没想到陈先生突然倒地,嘴唇发紫,情况

江西南昌,陈先生和老同学去医生杨先生家打牌,没想到陈先生突然倒地,嘴唇发紫,情况危急。杨先生赶忙做心肺复苏,让爱人打120。可陈先生家人觉得杨先生作为医生,急救不及时,其他同学也有责任,因为陈先生昏迷13分钟才叫救护车,导致原本4分钟能到医院,结果22分钟才到,陈先生最终去世。于是陈先生家人把一起玩牌的老同学告上法庭,索赔50万,一审二审结果都出人意料。

谁也没料到,一场老同学聚会,本来是叙旧热闹的事。

最后竟闹上法庭,还索赔50万。

陈先生那阵子确实闲,没事就想找人打牌。

找了几个老同学,棋牌室人多又闷,烟味还重。

大家一商量,就去了杨先生家。

杨先生是医生,家里宽敞,也安静,适合打牌聊天。

没人会想,这一去,就出了人命。

时间是2023年11月,具体哪一天,没人特意记。

几个人围坐在客厅的桌子旁,牌打得正尽兴。

陈先生突然就倒下去了,毫无征兆。

嘴唇一下子就紫了,眼睛闭着,一动不动。

在场的人都懵了,慌得手脚都乱了。

杨先生反应最快,立马放下手里的牌,冲到陈先生身边。

他是医生,知道情况紧急,没敢耽搁,立刻做心肺复苏。

一边按,一边喊自己爱人,快打120,快!

他爱人慌得手都抖了,赶紧摸出手机打急救电话。

其他人也没闲着,有的掐人中,有的急得在旁边转圈。

大家都盼着救护车能快点来,盼着陈先生能醒过来。

可救护车没来那么快。

陈先生家人后来算着,从倒地到打120,隔了13分钟。

他们说,附近的医院,开车只要4分钟。

结果救护车花了22分钟才到,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最后,陈先生还是没救过来,走了。

家人的悲痛,没人能体会。

可悲痛过后,他们把所有怨气,都撒到了老同学们身上。

他们觉得,杨先生是医生,急救肯定不及时。

明明懂医术,却没保住陈先生的命。

其他同学也有责任,为什么不早点打120。

要是120能早点到,陈先生说不定就活下来了。

越想越气,家人就把一起玩牌的老同学们,都告上了法庭。

索赔50万,要他们为陈先生的死负责。

这事传到网上,瞬间就吵起来了。

有人觉得家属可怜,白发人送黑发人,索赔也合理。

也有人觉得,老同学们已经尽力了,凭什么要担责。

杨先生是医生,已经第一时间做了心肺复苏,还让爱人打了120。

其他同学也慌得不行,也在帮忙。

难道同学聚会,有人出事,其他人都要担责吗?

杨先生作为医生,是不是有更高的急救义务?13分钟才打120,真的算延误吗?老同学们到底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50万?

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就是谁有错,谁担责,没过错,就不用担责。

依据《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杨先生是医生,他做到了,陈先生倒地后,他没拒绝急救,第一时间做了心肺复苏,还安排爱人打120,完全履行了医师的急救义务。

回到本案,陈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约同学打牌,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

打牌本身没有人身危险性,老同学们也不可能预见会发生这种事。

事发后,杨先生和其他同学都积极施救,没有不作为,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家属说延误13分钟打120,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且救护车到达时间,也不是老同学们能控制的。

老同学们的行为,已经尽到了朋友和同学之间的注意义务、救助义务,和陈先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老同学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家属索赔50万,没有法律依据。

这事的核心争议,就是同学聚会有人突发意外,参与者到底要不要担责。

其实关键看参与者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本案中,老同学们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尽力救助,自然不用担责。

最终,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陈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还是判陈先生家人败诉,老同学们不用赔偿一分钱。

家属失去亲人,确实值得同情,但不能因为悲痛,就把责任推给无辜的人。

老同学聚会,图的是热闹叙旧,谁也不想出意外。

杨先生和其他同学,已经做了他们能做的一切。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要是你在场,会第一时间怎么做?同学聚会,真的需要签免责协议才安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