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河南新密,男子在夜市摆摊卖饭,趁顾客不多自己拿出一瓶白酒,分别和旁边摊位的6个摊主,喝了3场,凌晨一点散场时,已明显醉酒,在骑着三轮餐车回家时,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相撞,男子当场身亡。这次事故男子全责,保险公司赔了男子父母483263.8元。男子父母拿到赔偿款后,又将一块儿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28万,法院判了!
吴某在当地一个夜市摆摊,靠着一辆餐饮车卖饭。
可谁能想到,连续3场酒局,竟让他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
吴某在夜市摆摊,和周围几个摊位的老板都挺熟,几个人经常在不忙的时候凑一块喝几杯。
2025年9月16日晚上10点,夜市生意的高峰过后,吴某拿了瓶白酒,开始自斟自饮。
两杯下肚,他觉得一个人喝没劲,就去了烤生蚝的摊位,和老板凑到了一块喝上了,
大家都是卖的饭菜,下酒菜也是现成的,两人喝的不亦乐乎,这是第一局。
接着,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也加入了进来,大家做了一桌,这是第二场酒局。
大家都喝得差不多了,马某甲和张某又来了,吴某兴致不减又喝了第3场。
到了凌晨1点左右,大家也都喝得差不多了,便陆续散场了。
张某是最后一个和吴某分开的,他看吴某喝了不少,就帮他收了摊。
收完摊后,还嘱咐吴某,不能骑三轮就先别骑了。
吴某答应一声,骑上摆摊用的电动车,执意要自己回家。
张某虽然有点担心,但也没太坚持,就看着吴某摇摇晃晃地骑着车离开了。
谁能想到,这一走,可出了大事。
吴某在回家的路上,一头撞上了龙某停在公路上的车。
一声巨响之后,吴某当场就没了气息。
这场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两台车损的严重事故。
交警大队很快赶到了现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在路边停车的车主龙某,负次要责任。
案件随后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父母483263.8元。
拿到这笔赔偿款后,吴某的父母心里,还是觉得堵得慌。
他们觉得,儿子是在和马某甲、张某等6个人一起喝酒之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6个人既然和儿子一块喝酒,说明大家关系都不错。
在吴某喝酒时,就应该提醒他少喝,或者劝他不要贪杯。
可这几个人,明明看到吴某已经喝醉,就应该拦住不让他开车。
可他们却眼睁睁的看着他醉酒驾驶,这才导致吴某丢了一条命。
所以,吴某的死亡,这6人脱不了干系!
于是,吴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这6名酒友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损失,281132.85元。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后,开始仔细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作为吴某第2场酒局中的同饮者。
在吴某喝第3场酒的时候,根本没办法,对他的饮酒,以及后来的交通事故没啥关系。
所以,这3人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再说马某甲,他加入第3场酒局,但他并没有喝酒,也没有劝吴某喝酒,所以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吴某自带白酒,又自发参加了3场酒局,属于主动醉酒。
之后还不听劝非要开车,他的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
不过,法院认为:张某是最后一个和吴某一块喝酒的人。
在吴某醉酒后,只简单的劝了几句不让他开车,但没有强行阻止,属于无效劝阻,所以,他存在较少的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带白酒,并自发参加3场酒局。
而且酒后不听劝,执意骑车回家,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有3个人,人家根本没参与第3场酒局,也没啥过错,不用担责。
还有一人虽参加第3场,但人家纯粹是凑热闹,一口酒没喝,也没劝别人喝,那就更没错了。
只有张某是最后一个,与吴某喝酒的,发现他醉酒后,只简单劝了几句。
也就是说,张某没有硬拉住吴某不让他开车。
所以存在一定过错,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过错,侵害了吴某的生命权等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张某的过错程度较低。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吴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
这起因喝酒引发的悲剧和官司,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可这判决结果,让一块喝酒的那些人,个个都懊悔的不行。
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本是开心的事,可没有把握好分寸。
也没尽到应尽的义务,就这样酿成无了法挽回的后果。
估计这6人都有心理阴影了,再有朋友邀请喝酒,肯定不会随便去凑场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