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个写真背上7万贷款!店员怂恿她“贷款充值”,钱到手后人跑了
江苏徐州,马女士本想拍套写真留住最美瞬间。
结果写真没拿到,背上7万贷款,每个月还款7000多。
催债电话天天响,她恨不得抽自己几个嘴巴。
这一切,都是因为摄影店店员的一顿“神操作”。
马女士走进这家摄影店的时候,只是想拍套写真。
店员一看她人长得不错,气质也好,立马凑上来:
“姐,我们店现在有个‘超模秀’评选活动,就凭你这长相,肯定能拿奖!到时候奖品丰厚得很!”
马女士一听:不花钱,还能拿奖?行啊,参加就参加。
接下来几天,她到处拉票,店员也热心地帮她转发链接,马女士还挺感动:这店员真不错,这么上心。
几天后,她的名次冲到了第六。
店员兴奋地打电话:“姐,你这个名次可以参加一个大奖!”
马女士激动了:“啥奖品?”
店员神秘兮兮地说:“比奖品丰厚多了!能返3倍积分,能领奖品,能介绍客户拿提成,本人消费打8折,还能享受年度分红!”
马女士听得心花怒放。
然后店员话锋一转:“只不过,得先交10万块钱。”
10万?
马女士当场懵了:“参加评奖还要自己掏钱?”
店员不慌不忙地解释:“这是预存,不算花钱。交了10万,你以后能赚更多。你想想,光介绍客户拿提成,一年就能回本了。”
马女士说:“我没那么多钱。”
店员笑了:“可以贷款啊。就算贷款,跟以后的收益比,也是超值的。”
马女士还在犹豫,店员又加了一把火:
“这样吧姐,你出7万,我出3万,咱们凑10万。你介绍的客户提成归你,我介绍的客户也挂你名下,提成全给你!你那7万很快就能回来!”
马女士被说得心动了。
店员这么热心,还愿意自己掏钱,肯定是真心为我好啊。
她咬咬牙,贷了7万,交了钱。
签完协议的头几天,马女士满脑子都是“怎么多介绍客户”。
可亲戚朋友问了一圈,没几个人愿意拍写真。
她开始指望店员的那3万块钱和承诺的客户。
结果店员之前说好的客户,一个都没来。
再打电话,店员语气越来越不耐烦。
再过几天,电话直接打不通了。
人跑了。
马女士慌了,冲到摄影店找老板。
老板两手一摊:“那个店员是第三方销售的,我怎么联系得上?再说了,你和店里签了合作协议,白纸黑字,自己签的字,怪谁?”
马女士气得发抖:“你们让我贷款充钱,这叫合作?”
老板理直气壮:“你是成年人,钱是你自己贷的,字是你自己签的,我强迫你了?”
马女士报警,民警组织调解。
老板改口了:“可以退,但现在没钱。你要么等,要么起诉,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
等?等到什么时候?
起诉?律师费、诉讼费、时间成本,她一个背着贷款的人,耗得起吗?
现在,马女士每个月要还7000多贷款。
催债电话天天响,她后悔得肠子都青了。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店员用“超模秀”“大奖”“高额回报”诱导马女士交钱,甚至主动提出“我出3万”来打消她的顾虑,这就是欺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店员的欺诈行为成立,马女士的7万块,应该能拿回来。
但问题是:证据呢?
店员口头承诺的那些“分红”“提成”,有录音吗?有书面合同吗?
马女士手里只有一份“合作协议”,上面写的可能是“合作经营”“风险共担”之类的话术。
法律讲证据,不讲“他说过”。
“这种店就是专挑年轻女性下手,利用虚荣心和贪婪心理。”
“店员说‘我出3万’,这种话都信?钱在她口袋里,她会掏?”
“成年人确实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种诱导贷款充值的行为,真的该好好查查。”
“又是贷款充值,又是跑路,套路太熟悉了。”
马女士的遭遇,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别信“稳赚不赔”。
店员算的账再漂亮,钱也是从你口袋里掏出去的。
第二,别信“我帮你出钱”。
真金白银,人家凭什么替你出?这话说出来就是让你放松警惕的。
第三,签字之前,想清楚。
合同上写的每一条,都跟你有关。看不懂,就找人看。签了字,就得认。
第四,别贷款充钱。
用自己的钱消费,量力而行。贷款充钱,等于借钱买东西,利息得你自己还。
马女士现在每月还7000,要还多久?
没人知道。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个拍写真的“最美瞬间”,她这辈子都忘不了了。
你遇到过类似的“诱导充值”套路吗?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