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成功了?”一女子管男子借5万,男子开出条件,如果女子到期还不上钱,就得做他女朋友,女子答应了,到了还款日,女子拿不出钱,就按约定和男子处起对象,但2人没有感情基础,没多久就分手了,男子立马翻脸不认人,要求女子还钱,可女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承诺,那笔账应该一笔勾销。
张先生把李女士堵在门口时,吼出的第一句话就是:钱呢?不还钱我就去法院告你!
李女士一脸委屈,回怼道:咱俩处了这么久对象,这5万块就当分手费不行吗?你还要钱,还要不要脸?
这两人原本是朋友,因为一笔5万块钱的借款,闹成了现在这副仇人见面的模样。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那时候李女士手头紧得叮当响,不知道是生意周转还是急着用钱,开口找张先生借5万。
张先生不是什么大款,但也不好意思直接拒绝,就提了个条件:钱可以借,但得打借条,限期还。
本来这事儿到这一步还挺正常。然而,两人嘴上没把门的,竟扯出个离谱的附加条款。
张先生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要是到期还不上,你就得做我女朋友。
李女士当时急着用钱,脑子一热,想着先把钱拿到手再说,大不了到时候赖账,居然一口答应了。
日子过得快,转眼到了还钱的日子。可此时李女士兜里比脸还干净,哪拿得出5万?
张先生这时候也不提钱的事了,直接要求履行当初的承诺。
李女士没辙,只能硬着头皮搬过去跟张先生同居,真的当起了抵债女友。
可这强行凑在一起的日子哪能好过?俩人没有感情基础,摩擦不断。
张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钱是“买”来的女友,对李女士指手画脚。
李女士觉得自己是被迫“卖身”,心里憋着一肚子火。
两人天天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甚至动手。
那段时间,李女士心里苦啊,觉得自己像是签了卖身契,一点自由都没有,但又想着毕竟欠人家钱,只能忍气吞声。
终于有一天,李女士忍不了了,收拾东西直接搬走,铁了心要分手。
张先生一看人财两空,急眼了。钱没还,人也跑了,这不是坑人吗?
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张先生坚决要钱,李女士却觉得:我陪你这么久,这5万块早就抵消了。
李女士心里的算盘打得挺响。虽然法律上讲恋爱自由,但我们有约定啊,我履行了义务,这债就该消了。
但她显然把法律想简单了。
借钱是借钱,谈恋爱是谈恋爱,这两码事根本不能混为一谈。虽然两人签了个“还不上钱就做女友”的协议,但在法律上,这种拿人身关系,也就是谈恋爱、结婚这种事当商品买卖的约定,是无效的。
为什么?因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双方约定“还不上钱就做女友”,将人身关系,恋爱、同居作为债务清偿的标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与伦理秩序,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该条款自始无效。
法律严禁“以身抵债”等交易化人身关系的做法。
虽然做女友的约定无效,但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因此,李女士不能以履行无效的情感契约为由抗辩,仍需承担5万元的还款责任。
所以,那个做女友的约定,从一开始就是废纸一张。但这5万块钱的借条,可是白纸黑字写着的,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不管两人谈没谈恋爱,李女士欠张先生的这5万块钱,是一分钱都不能少的。
最终的结果很明确:李女士以为的“肉偿”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她不仅白搭进去一段时间的感情,还得老老实实把这5万块本金还给张先生。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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