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人社局工作人员李某在办公室晕倒,送医抢救15天后不幸去世。家属说李某48小时内就已经脑死亡,只是舍不得放弃才坚持抢救到15天。人社局不认工伤,家属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两轮官司,最终法院给出了驳回诉求的判决。
两场官司,两次驳回。
李某的家属,终究没能为离世的亲人,争来一份工伤认定。
2024年11月18日下午3点30分,毕节人社局的办公室里,推门进来找李某的同事,吓了一跳。
倒在地上的李某,怎么喊,都没有任何反应。
不敢耽搁,同事赶紧拨通120,又第一时间通知了李某家属。
心急火燎赶到的李某家属,等来的是最坏的初步诊断:脑出血,血压超高,情况危急,必须立刻转院。
第二天,李某被紧急转到上级医院。
ICU的大门,一旦关上,就再也没为他敞开过,呼吸机一直连着,各种仪器不停运转。
李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连一句遗言都没留下。
家属的希望,一点点破灭。
12月3日早上7点28分,医生的一句宣布,终结了所有期盼。
李某,被宣布已离世。
从11月18日发病,到12月3日离世,整整15天。
15天,51840分钟,每一分钟,都是家属用泪水和期盼熬过来的。
按常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理应认定为工伤。
单位也履行了职责,帮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
28天后,人社局的认定书下来了: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理由很简单,也很冰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红线。
家属当场就懵了,他们不认同这个结果,更不接受这样的理由,家属认为,李某发病后两天内,就已经脑死亡了。
不是抢救了15天才离世的,是家人不舍得放弃,才靠着仪器维持了15天。
实际离世的时间,明明在48小时内,怎么就不算工伤?
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红线,却不是家属放弃亲人的底线。
家属找人社局沟通,一次又一次,没有任何结果。
沟通无果,家属只能选择起诉,讨一个公道。
一审法院,拿出了明确的时间计算如下:
初次诊断时间,11月18日16点39分。
确认离世的时间,12月3日7点28分。
也就是:11月18日16点39分至11月20日16点39分,是48小时。
12月3日7点28分 - 11月20日16点39分 = 11天14小时49分钟。
远超48小时,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他们坚信,脑死亡就是真正的死亡时间,不能以临床宣布的确认离世时间来判定。
可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如出一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场官司,耗时许久,家属耗尽心力,最终还是一场空。
没人能体会,他们一边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一边奔波维权的煎熬。
更让人揪心的是,李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不认定工伤,就意味着没有工伤赔偿,没有丧葬补助,没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笔本该有的保障,因为48小时的红线,因为离世的时间不被法律认可,彻底落空。
很多人不解,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出事,明明48小时内就已脑死亡。
只是因为家属不舍得放弃,多抢救了几天,就不算工伤了吗?
情理上,家属没错,他们只是想多留亲人一会。
法律上,法院没错,他们只是严格按照法条判决。
可这场情理与法律的碰撞,受伤的,终究是失去亲人的家属。
李某在办公室晕倒,是意外,更是悲剧。
家属维权未果,不是输在情理,是输在了冰冷的法律条文边界上。
没人想到,最残忍的不是亲人离世,是明明有希望认定工伤,却因为多抢救了几天,被彻底驳回。
没人想到,脑死亡在医学上是不可逆的死亡,在法律上,却不算真正的死亡。
本案法律解析: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合法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李某临床死亡时间距初次诊断超48小时,人社局按法条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脑死亡即死亡,是大众的认知误解,法律目前只认可临床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不承认脑死亡。
家属两审均败诉,还有维权途径吗?
可以申请再审,但胜诉概率极低。
核心原因是法院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48小时红线是明确的法律边界,立法初衷是区分工作诱因与自然疾病、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滥用,并非不近人情。
一边是不舍放弃的亲情,一边是刚性的法律条文,李某家属的遭遇,到底该如何平衡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