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对以下四种人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一、碰瓷的人。一经查明,往往只停留于口头上的谴责,而过程却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二、造谣之人。谣言,很多时候能够轻而易举毁掉一个人。殊不知,当下流行一句话,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如果是公众人物,造谣产生的效果不可谓不大。
三、摔倒被扶起反咬人一口的老人。这种行为对当今发扬社会“尊老爱幼”的美德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社会陷入一种“麻木”的状态。
四、贪腐之人。看那些大腹便便的“领导”,你不知道他是去“享福”的,还是为人民“服务”的。
五、“文明的强盗”。骗你签合同,从而把你口袋里的钱,转移到他的口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