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东港,男子正在看邻居打牌,一之前和他有过矛盾的邻居,借着酒劲跑来和他纠缠,撕扯中男子推倒了邻居。谁也没想到,对方口袋里藏了一把水果刀,倒地时刀尖刺入腹腔,造成胸部、肝脏受伤,男子拨打120将邻居送去救治。对方治疗期间,他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并多次看望,双方很快和解,邻居拿到赔偿出具了谅解书。不料,经鉴定对方构成轻微伤,男子被逮捕,检方虽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已留下案底。男子不服:他自己找上门,我咋知道他怀里揣着刀?
张某,你给我出来!他一抬头,见何某歪歪咧咧地朝着自己走来。
原来,两人是邻居,之前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纠纷,这次何某不知在哪里喝了酒,借着酒劲来找茬了。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很快争吵升级撕扯起来。
混乱中,张某推了何某一把,对方倒地。
不料,何某脸色瞬变,围观的邻居惊恐地发现,何某衣服里渗出了血。
张某心里“咯噔”一下,赶紧俯身查看,只见何某腹部的衣服都红了。
张某一下子就懵了,短暂地慌了神后,他立刻反应过来。
立即拨打了120,又拨通了报警电话。
等把何某送去医院救治后,他才知道,何某这次来找他是有备而来。
他在外套内兜藏了一把水果刀。
在倒地的时候,刀尖正好刺入了他的腹腔,造成了胸部和肝脏受伤。
指这事虽不怨自己,但大家是邻居,张某心里挺过意不去的。
在救治何某期间,他主动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还多次去探望何某。
张某也觉得自己做的不对,双方达成了和解,张某支付了赔偿款,何某也出具了谅解书。
长毛以为没事了,可几天后发生的事,让他始料未及。
经鉴定,何某轻度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膈肌破裂、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侧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警方介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逮捕了张某。
很快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经过审查,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为由,依法对张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意思是:张某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所以不予追究。
可对于张某来说,这像一块大石头压在他心头,成了洗不掉的“印记”。
他不服,觉得自己太冤枉,多次向检方提出申诉。
然而,两级检察院经过审查,都驳回张某的申诉。
整整7年,张某吃不好睡不好,那些疑问日夜啃噬着他。
他自己找上门来,两人互相推了几下,谁能想到他怀里揣着刀?谁能想到,会推出重伤?
张某常常自问:“我到底犯了什么罪?”
2025年,张某再次向最高检提出申诉,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检察官仔细审查,一些关键事实引起了她的注意。
被害人主动上门、争执时间很短、双方只是普通推搡、伤情是锐器伤、凶器还来自被害人衣兜。
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在推倒何某的时候,到底知不知道,或者应不应该知道,对方衣服里藏着一把刀?
经调查,何某当时穿着外套,水果刀藏在内兜,没有任何外露的痕迹,而且他也没有宣称自己持刀。
争执发生得特别突然,张某根本就没有时间和机会,察觉到这把隐藏的刀。
最终,检察官觉得,原案“酌定不起诉“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
一方面,张某根本预见不到何某带刀的可能。
所以,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另一方面,何某酒后把水果刀藏在内兜,还跟别人冲突。
这不是一般人的常见做法,说白了,那把隐藏的刀,才是导致重伤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也就是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何某穿着外套,将水果刀藏在内兜,没有外露,也没有说自己拿了刀。
两人是突然发生争执,并很快进入撕扯,时间短暂。
从普通人的认知,和当时的情况,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何某身上藏有刀具。
更不知道,何某会发生重伤。
所以,张某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何某酒后藏刀,找上门纠缠,属于异常介入因素。
因此,张某不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终,检察院对张某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还了他一个清白。
这一刻,张某背负长达7年的心理枷锁,终于彻底解除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