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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陈先生11年前花190000元买了一辆奥迪,两年后卖给了二手车行,20

陕西西安,陈先生11年前花190000元买了一辆奥迪,两年后卖给了二手车行,2026年1月初,陈先生突然接到了一张传票,称他当年那辆车是偷的,还把他的账户冻结了。陈先生气坏了:我在4S店提的新车,怎么可能是偷的?

说起这件事,陈先生就一个头两个大,莫名其妙出现的这场官司,将他的生活彻底扰乱了。

2015年陈先生只有39岁,当时他赚了一笔钱想买辆新车,挑来挑去,陈先生最终决定买辆奥迪。

当年的5月份,陈先生从某4S店买了一辆全新车,总价19万,车子到手后,陈先生按照规定办了牌照等手续。

新车到手,陈先生着实兴奋了一段时间,可开了没多久,陈先生就发现这辆车养起来真费钱。

两年半后,也就是2017年的12月份,陈先生决定换一辆车,当时将车卖给了一个二手车行,陈先生提供了之前买车的手续,双方签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

转眼间过去了9年,陈先生早就把这件事忘了,可2026年的1月份,他突然接到了一张传票,一个叫荆某的把他告了,同为被告的,还有一个叫赵某的,以及他当年卖车的那家二手车行。

陈先生懵了,这个荆某他根本不认识,怎么会起诉自己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陈先生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陈先生的车卖给二手车行之后,车行又将车子转给了赵某的车行,赵某又将这辆车卖给了荆某。

荆某开了一年半,将车卖给了另外一个人甘某,甘某开了一段期间,又于2019年,通过一家公司转卖给了天津的于某。

最后一任车主于某使用车辆期间,按照惯例去审车,结果不能审核。

过不了审的车怎么敢开?当时于某买车花了152155.16元,他认为自己被骗了,立即报了警。

通过民警调查,于某这才知道早在2017年7月18日,云南昭通有个男子报警,称他的车被偷了,被偷的车的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这辆奥迪车一模一样。

随后,这件案子在昭通立了案,于某去年检的时候,自然就过不了审。

云南那边经过核对,确认于某这辆车就是云南被偷的那辆车,这辆车就被扣押运回了云南昭通,失主现场辨认后,确认是他丢的那辆车,车子也就返回给了他。

可如此一来,于某的15万多元不就白花钱了吗?

于是,于某反过来告了卖给他车的某公司,某公司又反过来起诉卖给他车的甘某,甘某又起诉上一个车主,大家一个接一个往上起诉,最后就找上了陈先生。

陈先生目瞪口呆,这样一来看似很合理,可问题是他当年买的并不是二手车,而是去4s店提的全新车!全新车怎么可能是被偷来的呢?

另外,云南那辆车被偷的时候,这辆车他还一直开着呢!也就是说,他买车早于云南男子丢车时间,这辆车根本不可能是云南那辆车!

而且,云南男子2017年7月就成为了涉案车辆,为什么后来还能多次过户?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

那么,陈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先生11年前买的是全新车,并且按照流程办理了牌照手续,他的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正常交易流程。

并且,云南男子车辆被盗时间晚于陈先生买车时间,这就足以证明,陈先生所买的车子并不是被盗车辆。

所以,陈先生不应承担车辆被盗的责任。

如果陈先生的车子不是云南丢的那辆,后面几任车主买车的流程自然也是合法的,那也就说明,之前的循环诉讼全都错了。

退一步讲,即便陈先生那辆车与云南丢的那辆是同一辆,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陈先生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车辆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就需要向卖给他车的上一家,即4S店主张权利。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云南那辆车在2017年7月就丢了并进行了立案,陈先生还能在同年12月卖车,此后车子又先后三次易主。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应确保车辆来源合法、手续齐全。

这说明,车辆多次过户过程中,审核部门未能严格审查车辆的合法性,存在审查不严的失职行为。

目前,陈先生账户被冻结,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他仍在到处奔波,希望早日调查出真相,恢复正常生活。

陈先生的车子明明是新车,为什么云南那辆车会和他的车信息一样?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