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和男领导出差时,两次遭男领导猥亵,报警后领导被拘留5天。事后领导正常上班,女子却患上抑郁症,还被公司调岗降薪。女子不服气,把领导和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称赞。
2025年6月,成都某科技公司的王某,跟着销售总监唐某去武汉出差。
在出租车上,唐某就开始对王某动手动脚,摸人家头腿,王某当时就明确拒绝了,可唐某就跟没听见似的,根本没收敛。
你说这领导,怎么就这么没分寸呢?
到了酒店房间,唐某更是变本加厉,伸手就去摸王某的胸。
王某再次强硬拒绝,可唐某还是不管不顾。
王某很害怕,直接就报了警,唐某被行政拘留5日。
这事到这,按说唐某该知道自己错了,可后面的事,更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回到公司,王某每天上班都得面对唐某,那种不适感越来越强烈,时间长了,王某整个人都垮了。
公司对唐某就只是严肃批评了一下,这批评能顶什么用呢?
更过分的是,公司还对王某进行了调岗降薪,这不是明摆着打压她吗?
事一出,有网友说,员工受了这么大的委屈,公司不维护员工权益,还落井下石。
也有说唐某就是个色狼,必须得严惩的。
王某觉得自己遭受了性骚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不但不维护自己,还打压自己,肯定得讨个说法。
唐某觉得自己就是一时糊涂,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
公司却认为,已经对唐某进行了批评,调岗降薪也是正常的管理行为,跟王某遭受性骚扰这事没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事可不简单。
唐某两次对王某进行猥亵,这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唐某被行政拘留5日,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并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王某因唐某的猥亵行为患上精神疾病,这属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唐某对王某实施猥亵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王某精神受损,所以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唐某作为公司销售总监,对下属的骚扰行为,虽然不是直接执行工作任务,但发生在出差期间,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且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
公司在知道唐某性骚扰行为后,仅进行严肃批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还对王某进行调岗降薪,存在过错。
所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是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两者并不冲突,唐某既要接受行政处罚,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是可以向唐某追偿的。
唐某两次对王某进行猥亵,存在明显故意,所以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唐某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王某2.6万余元,并书面道歉,公司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职场本应是公平、公正、安全的地方,可总有一些人,利用职权之便,做出这种恶心人的事。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