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生生耗出了内伤!湖南湘潭,男子搬新家,发现邻居把通风走廊占了,按了一整面墙的大橱子不说,还装了一个不锈钢门,每天上锁,更过分的是,邻居又在过道放了个小木柜,过道又被占了1/3。这下通风、采光,被橱子挡了,走路被木柜挡。男子找到邻居商量,想让他把橱柜撤了,不料,对方说是他先搬过来的,先占为主,好说歹说对方不撤,这一档就是3年多,男子忍无可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张某刚搬来新家时,就撞见了闹心的一幕,门口的通风走廊,整个被邻居钟某霸占了。
张某想着,抬头不见低头见,他客客气气找上门商量,让钟某把柜子拆了,大家都方便。
钟某嘴上应着:“我回头看看”,到就没了下文。
张某性子老实,不愿撕破脸,只好一次一次的找钟某商量。
可原本通透的通风走廊,被柜子一堵,张某家半边屋子光线暗了一大截。
夏天更是闷得像蒸笼,更膈应人的是,钟某还在走廊装了扇不锈钢门。
过道里又塞了个小柜子,好好的公共区域,愣是被圈成了他的私人地盘。
张某一家,每天出门就得侧身挤过窄道,抬头就看见那扇冷冰冰的铁门。
一家人心里像压了块石头,堵得慌。
忍无可忍的张某,再次找邻居,这回他态度硬了些,明确说,公共区域不能占用,让他把橱子拆了。
钟某当场翻了脸,梗着脖子说:“我装柜子的时候你还没来呢,那时候没人管,凭现在让我拆?”
两人话不投机,当场吵了一架个, 张某吃了个窝脖气,好好几天缓不过劲来。
实在没辙,他找倒物业,物业上门一看就明白了,这明摆着是私占公共区域,当场要求钟某整改。
钟某保证说:“这几天就弄拆了”。
可物业刚走,他该锁门锁门,该堆东西堆东西,半点拆的意思都没有。
张某再次找物业,物业给钟某下了整改通知。
谁知,钟某下班回来,看到纸条直接撕了扔到垃圾桶。
物业没办法,就跟张某说,他们尽力了。
张某又找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上门拍照,还约谈了钟某。
钟某再次当场说:一定拆除整改。
可执法人员前脚刚下楼,他后脚就把铁门反锁,跟没事人一样。
而且从那以后,钟某见了邻居趾高气扬,一副谁奈我何的态度。
张某找了好几个地方,问题解决不了,一家人忍声吞气拖了三年。
2025年2月,张某压着最后一丝火气,再次找钟某。
他放低姿态,好声好气地说:“这么多年了,你就把柜子和门撤了吧。”
钟某直接撂下一句:“这地方我早占了,谁来也不拆。”
这话彻底寒了张某的心,既然讲道理行不通,那就走法律程序!
他不信法律会惯着这种蛮不讲理的人。
张某一纸诉状把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拆除走廊的柜子、铁门,归还公共区域。
法院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到现场勘察,当场就跟钟某明确:“这是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有,不是你一个人的地盘。”
可钟某在法庭上还嘴硬,一会儿说自己先搬来的,装柜子时张某还没买房,这是“既成事实”;
一会儿又说“没影响走路”。法官当场就驳了回去:“公共区域的,跟谁先来后到没关系!
只要是共有的,就不能私占,更何况柜子挡了通风采光,过道变窄影响通行,已经侵害了邻居的权益。”
《民法典》第263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自己的财物等享有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他人妨害时,可以依据此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中,通风走廊属于小区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张某同样享有共有物权。
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通风走廊安装木柜、不锈钢门并放置小柜子。
影响张某家的通风、采光和通行。
因此,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排除妨害,拆除相关物品,恢复公共区域原样。
最终,法院判决:钟某15天内拆除走廊的木柜、不锈钢门,挪走过道的小柜子,恢复公共区域原样。
那一刻,张某一家,心里堵了3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钟某这回再也没法耍赖,第二天就拆了柜子、挪了东西。
有人说,是物业不作为,只收物业费,不给业主解决问题。
硬是让用户被挡了3年,还要耗费精力、时间去打官司。
张某就应从搬来那天起,不交物业费,物业什么时候给解决问题,什么时候交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