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项城,2名10多岁的少年,在公园门口骑车时发生争执,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越说越激动,谁知道其中的一个少年突然从身上拔出一把匕首,直直的捅到另一个少年身上,被捅的少年当场倒下,行凶少年事后逃跑,不过很快就被抓住!网友:想不懂10岁的孩子怎么会出门带匕首,太可怕了!
谁能想到,一次再寻常不过的电动车剐蹭,会让两个十来岁的孩子,一个永远倒下,一个站上人生的悬崖?
警戒线拉起的时候,周围的人群还没从震惊中回过神。
地上的痕迹还没被清理,路过的家长下意识捂住孩子的眼睛,脚步却挪不开。
3月28日下午四五点,公园门口人来人往,有遛弯的老人,有带娃的家长,还有少年骑着电动车到处晃悠的半大孩子。
2个10岁多的少年骑车乱逛,不知道是谁先碰的谁,只知道两车碰到一起的瞬间,争执就炸了起来。
十来岁的年纪,正是自尊比天高的时候,谁都不肯服软,你推我一下,我顶你一句,火气噌的一下往上窜。
万万没想到,其中一个少年突然从身上摸出了一把匕首,朝着另一个就捅了过去。
另一个孩子大概还没反应过来,就直直地倒了下去。
周围的人被这个场景吓懵了,尖叫声此起彼伏,有人立刻报警。
伤人少年也懵了,他扔下利器,转身就往人群里钻,慌不择路地想要逃跑。
可那么多双眼睛看着,那么窄的路口,他又能跑到哪。
没过多久,警方就赶到了现场,把惊魂未定的伤人少年控制住。
被带走的时候,他低着头,小小的肩膀微微颤抖,或许他意识到自己刚才那一瞬间的冲动,到底闯下了多大的祸。
有围观的人透露,两个孩子其实住得不远,平时在学校说不定还打过照面。
都是家里的宝贝疙瘩,父母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可能就是因为平时太过娇惯,一点委屈都受不得,一点小事就非要争个高低。
骑车轻微碰撞本是芝麻大的事,道歉说句软话就能过去。
可他们偏要争个你对我错,最后把小事闹成了无法挽回的大祸。
周围的人当时看到两个孩子争执,还想上前劝两句,可刚走两步,就看到了伤人的一幕,吓得腿都软了。
都是半大的孩子,怎么都没想明白为什么会随身带着匕首。
现在伤人的少年已经被带走,受伤的少年失去了生命。
截至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现在属于保密阶段。
但不管结果如何,悲剧已经发生。
倒下的那个孩子,再也听不到父母的呼唤,再也不能背着书包走进校园,再也没有机会长大成人。
他的父母,可能还在等着他回家吃饭,那种撕心裂肺的痛,大概一辈子都无法愈合。
而行凶的孩子,从伤人的那一刻起,人生就彻底改变了。
等待他的,可能是法律的制裁,是高墙内的岁月。
他的父母,同样要承受旁人的指指点点,要为孩子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希望这件事给所有人当一个警钟,遇事别冲动,有话好好说。
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平安圆满。
《刑法》第17条: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伤人的少年只有十来岁,并非绝对无刑责,12周岁是故意杀人罪的追责最低年龄门槛。
14周岁以上则对故意杀人罪直接追责,只是“从轻处罚”而非“不处罚”。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论伤人少年是否负刑事责任,其父母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孩子无个人财产,全部赔偿费用也需由监护人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