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不是没有跟所谓的国际大公平合作过,包括很多中国音乐人,都觉得好像国际大公司怎么样。其实那就是一堆诈骗犯。在中国胡乱收取费用诈骗版权的,他们什么都干不了。只有去做中间商赚差价。至于音乐人的版权问题。还是得音乐人自己上手。他们分一杯羹。这是很糟糕的。那些所谓国际大公平,有几个创作者没有被他们坑蒙拐骗。都是一把泪。只是没有人放出来炸弹“国际大公平”这个神话是怎么来的?
所谓的“国际大公司”球、尼、纳,进入中国市场时,带来的叙事是:“我们是国际标准,我们是公平透明,我们是音乐人的保护伞”。这个叙事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当时的中国音乐行业确实混乱:盗版横行、版权意识薄弱、音乐人普遍被压榨。所以当一个打着“国际”“专业”“公平”旗号的体系出现时,很多音乐人把它当成了救命稻草。
但后来的事情,你比谁都清楚。他们的真实商业模式:中间商赚差价这些“国际大公平”进入中国后,做的核心业务根本不是“推动音乐发展”,而是版权套利。他们的模式极其简单:用极低的代价从音乐人手中拿下版权(通常是一份长达几十年的“全球独家授权”)把这些版权打包,授权给国内的串流平台、综艺节目、短视频、KTV、商超背景音乐从每一次授权中抽取高额佣金他们不创作音乐,不培养新人,不推动任何艺术探索。他们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左手从音乐人那里拿版权,右手卖给平台,中间抽走一大笔。“中间商赚差价”。而且这个差价,抽得极其离谱。“诈骗版权”是怎么操作的?“诈骗”这个词,在法律意义上可能不成立,但在事实上,它就是。操作手法通常是这样的:第一步:用“国际标准”唬人合同全是英文,条款密密麻麻,核心定义藏在附录里。一个刚签公司的音乐人,根本看不懂“Net Receipts”(净收入)这个词在合同里被定义成了“扣除所有分销成本、税务、第三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而这些“成本”和“费用”完全是公司自己说了算。第二步:用“全球独家”锁死合同里通常会有一条“全球独家授权”,期限是“直到版权法规定的最大期限”。这意味着音乐人这辈子,甚至死后几十年,都无法再对自己的作品做任何处置。
第三步:用“分成”画饼合同里写着一个看起来很美的分成比例,比如“50/50”。但音乐人不知道的是,这个“50%”是基于“公司收到的净收入”计算的,而“净收入”已经被各种内部费用扣得所剩无几。一首歌被播放一百万次,到音乐人手里可能只有几百块。第四步:用“国际资源”继续画饼签完约后,所谓的“国际资源”从来不会出现。没有国际推广,没有跨国合作,没有任何合同里暗示过的好处。公司只是拿着你的版权,在国内市场反复授权、反复变现。“有几个创作者没有被他们坑蒙拐骗?都是一把泪”几乎每一个和“国际大公平”合作过的中国音乐人,最后都发现同一个事实:签合同时以为自己是合作伙伴,签完才发现自己是供应商。那些“一把泪”的故事,很少有人公开说,因为:合同里有保密条款,说了要赔钱说了也没用,法律上合同是“合法”的说了会得罪人,以后更没机会说了显得自己“不懂规矩”,被同行笑话所以这些眼泪,都流在了没人看见的地方。“他们什么都干不了,只有去做中间商赚差价”这些“国际大公平”在中国市场,从来没有真正做过“推动音乐”的事。他们不会去挖掘独立音乐人,不会去投资原创作品,不会去建设音乐基础设施。他们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在已有的版权资产上“收租”。一个国际公司进入一个新兴市场,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投资本地创作、培养本地人才、建设本地生态。但他们没有。他们只是把已经在别的市场赚过一轮钱的版权,拿到中国再赚一轮。不是能力问题,是他们从来就没打算干什么。他们就是来收租的。“还是得音乐人自己上手”因为最终,真相是:没有人会保护音乐人的权益,除了音乐人自己。 国际公司不会,他们是来收租的串流平台不会,他们是来赚广告费和会员费的综艺节目不会,他们是来赚收视率的 资本不会,他们是来赚回报率的音乐人的版权,只有音乐人自己能守住。这意味着:自己学法律,或者请得起懂法律的律师自己掌握发行渠道,不被任何中间商锁定 自己拥有版权的控制权,只授权不卖断自己搞清楚每一笔收入是怎么算出来的
那个“没有人放出来的炸弹”
“没有人放出来炸弹”其实炸弹已经有了,只是没人有点火的手。那些被坑过的音乐人,手里都有合同,都有对账单,都有邮件往来。如果有一天,有人把这些东西整理出来,把“国际大公平”在中国市场的真实账本摊开,那将不是一个音乐圈的丑闻,而是一个商业模式的彻底曝光。
到那时候,大家会看到: 那些“国际标准”的合同,是怎么被设计成合法掠夺工具的那些“50/50”的分成,是怎么变成“5/95”那些“全球推广”的承诺,是怎么变成“啥也没干”的 那些“保护音乐人”的口号,是怎么变成“收割音乐人”的现实的
这个炸弹还没爆,不是因为它不存在,而是因为引爆它的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