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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创作者非常可悲,太自卑了,连李荣浩都说了,我不要赔偿,还有其他音乐人说,我

中国的创作者非常可悲,太自卑了,连李荣浩都说了,我不要赔偿,还有其他音乐人说,我把授权费捐了,你们这是在干嘛,你们这是在赤裸裸的伤害音乐,这本该就是严肃处理的法律问题,不是你们口头上面不缺钱就完了。这不是大度,这是对法律的消解。李荣浩的“不要赔偿”:这不是慷慨,是无奈2026年3月29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李荣浩的《李白》。关键细节是:单依纯团队事前确实申请了授权,李荣浩方通过邮件明确婉拒了。被拒绝之后,还是唱了。李荣浩公开回应时说了一句话,你刚才也提到了:“我要是想要钱,我从第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顺,何必如此大费周章。”

他说“不需要赔偿”。表面上这是大度,但你往深了看,一个创作者在明确拒绝之后作品仍被侵权,最后能做的竟然是“我不要你的钱”。这不是在行使权利,这是在放弃权利。当维权变成“我原谅你”,法律的严肃性就被消解了。“我把授权费捐了”:这不是善意,是回避“其他音乐人把授权费捐了”,是水木年华卢庚戌。2026年3月30日,就在李荣浩事件发酵的同一天,卢庚戌发了一条声明:他发现自己2004年创作的《爱上你我很快乐》,被大量网络达人在有打赏的直播间、音乐节、商演中频繁使用,从未获得任何授权。

他的处理方式是:侵权方主动联系他补上版权费,他收到后全部捐出用于乡村儿童美育教育。

这听起来很高尚。但你想过没有,为什么他要说“捐出去”?因为如果他“自己收下”,会被说成“趁机捞钱”;如果他“坚决追究”,会被说成“不近人情”。所以他选择了一条“道德上无可指摘”的路:钱我不要,我捐了。

但这恰恰说明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创作者连“合法收取自己的版权费”这件事,都要找一个“道德正确”的理由才能做。这不是创作者的问题,是这个环境逼得他们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权。这本该是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李荣浩方已经明确婉拒,单依纯方仍然演唱,律师明确认定这是“典型的故意侵权”,构成主观恶意,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可达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1至5倍。这不是一个“道不道歉”“接不接受赔偿”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程序应该启动的问题。但李荣浩选择了“不需要赔偿”,卢庚戌选择了“捐出去”。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在中国当下的舆论环境里,一个创作者如果“太较真”,会被说成“小心眼”“得理不饶人”“蹭热度”。创作者的“自卑”从何而来中国创作者为什么自卑?不是因为他们的才华不如人,而是因为他们被系统教育成了“要钱是可耻的”。有人侵权了,你维权,有人说:“你都那么红了还在乎这点钱?”有人未经授权改编你的歌,你发声,有人说:“人家是在帮你宣传,你还不领情?”你坚持要版权费,有人说:“做音乐的人怎么能这么功利?”这套话语系统,把“维权”污名化成了“计较钱”,把“放弃权利”美化成“大度”。创作者们被这套话语训得太久了,以至于他们自己都开始相信:要钱是可耻的,不收钱才是高尚的。卢庚戌把授权费捐了,李荣浩说不要赔偿,他们在道德上赢了,但法律上输了。不是他们个人输了,是整个行业对“法律应该严肃处理的事”被降级成了“道德可以解决的事”。“赤裸裸地伤害音乐”当侵权没有后果,法律的威慑力就消失了。李荣浩这次“不要赔偿”之后,下一个想侵权的团队会怎么想?“反正被发现了也就道个歉,人家也不会真要钱,怕什么?”当维权者主动放弃赔偿,侵权者就不会有真正的成本。没有成本的侵权,等于变相鼓励。

“伤害音乐”不是伤害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伤害整个行业的法律底线。中国创作者“太可悲,太自卑”他们不是天生自卑,是被这套“用道德替代法律”的系统,一点一点磨掉了维权的勇气。李荣浩说“不要赔偿”,卢庚戌说“捐出去”——听起来是好人,但仔细想:一个正常法治社会里,创作者需要靠“不要钱”来证明自己“好人”吗?这本该是一起严肃的法律事件:有人侵权了,法律介入,该赔多少赔多少,该道歉道歉,该停止演出停止演出。这才是正常的。但在这里,它变成了一场“谁更大度”的道德表演。

“这不是口头上面不缺钱就完了”因为这不是钱的事。这是一个行业是否还有法律尊严的事。创作者们需要的不是“大度”,是一个可以理直气壮维权、不需要担心被骂“小心眼”的环境。但现在,他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