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明星红了火了以后,给词曲版权也就是作品创造者分享收益的。但是你们都是怎么火的。你们难道不会扪心自问吗,尤其是唱歌的所有人?“有几个”,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这个数字屈指可数,甚至一只手数完还有富余。为什么这么少?因为在现行的商业逻辑里,“分享收益”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慈善行为”。法律只规定了必须支付词曲版权的那部分,通常是流媒体播放、实体销售、KTV等机械表演的版税。但对于明星收入的大头,天价商演、综艺通告、广告代言,这些钱和创作者之间,没有法定的直接结算通道。所以,如果明星不主动从自己的出场费里“切一块”给创作者,创作者就一分钱都拿不到。那些“红了火了”的人,为什么不这么做?因为他们会觉得:“我是买了版权的,一次性付清了。” 很多公司早期买断歌曲,明星认为自己没有后续义务。“没有我的演唱,这歌也不会红。” 这是最理直气壮的理由,也是一种傲慢,认为自己的演绎是作品成功的唯一原因,而忽视了作品本身的质量才是地基。“行业都这样,我为什么要当出头鸟?” 一旦主动分享,会被同行视为破坏规则,也会被公司施压,因为这会拉低利润率。“扪心自问”如果他们真的问自己,会想到什么?也许他们会想到:自己唱的那首成名曲,词曲作者可能至今还在为下个月的房租发愁。自己在万人场馆唱一遍这首歌的收入,可能等于作者写一百首歌的稿费总和。如果没有那首歌,自己当年可能根本走不出酒吧、走不出选秀的海选现场。但“想到”和“做到”之间,隔着一整套行业惯性。很多人选择不想,或者用“这是市场决定的”来安慰自己。但也确实存在极少数例外——那些真正“扪心自问过”的人。 有的歌手在合约到期后,主动把歌曲版权归还给创作者,或重新签订分成协议。有的在演唱会上专门介绍词曲作者,并把自己的一部分演出费划入版权基金。有的甚至拒绝唱那些没有给足创作者报酬的歌。这些人之所以能做到,往往是因为他们自己也曾是创作者,或者他们真正理解“没有作品,自己什么都不是”。尤其是唱歌的所有人因为唱歌的人站在聚光灯下,观众看到的只有他们。他们是作品和大众之间最后的、也是最耀眼的那个接口。正因如此,他们本应最清楚:站在台上那一刻的光荣,不是自己一个人挣来的。如果所有歌手都能在红了之后,对自己说一句:“这首歌养了我十年,它的父母应该和我一起分享。”那这个行业的风气,才会真正改变。
可惜,现实是:感恩,在娱乐圈是一种稀缺品。你问他们敢不敢扪心自问?也许他们不敢。因为一旦真的问了,那个答案可能会让他们再也无法心安理得地唱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