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去西安旅游,期间认识一陌生男子,并去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谁知,男子却偷偷拍下视频,转身就发给了自己的好朋友炫耀,女子得知后果断报警,男子仅被拘留6天,女子不服,又将男子告上法庭并索赔6.5万,法院判了!
这件事发生在2025年1月,四川的肖女士趁着空闲时间到西安旅游,本是一场开开心心的出行,却因为一次偶然的相识,让她陷入了长久的糟心事里。
到西安的第二天晚上,肖女士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西安本地的男子薛某,一顿饭吃下来,两人聊得十分投机,饭局结束后,薛某主动提出要送肖女士回入住的酒店。
一路上两人依旧相谈甚欢,到了酒店之后也没有立刻分开,一来二去,两人在次日凌晨,自愿在酒店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可肖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这场你情我愿的相处背后,藏着让她后背发凉的算计。
就在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薛某瞒着肖女士,偷偷用手机拍下了两人的私密视频,更过分的是,视频拍完之后,薛某转头就把这段视频发给了自己的好友,纯粹就是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
没过多久,肖女士就发现了自己被偷拍、视频被转发的事情,一瞬间,又气又怕的情绪直接涌了上来,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信任的人,会做出这样毫无底线的事情,她当即就找到薛某,要求对方立刻删除所有视频,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可薛某的态度却十分敷衍,根本没有丝毫歉意。
沟通彻底无果后,肖女士没有忍气吞声,果断选择了报警,一开始,肖女士控告薛某涉嫌强奸,可警方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两人发生性关系全程都是肖女士自愿的,不存在任何暴力、胁迫等违背她意愿的情况,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虽然强奸控告不成立,但薛某偷拍私密视频、转发给他人的行为,已经实实在在触犯了法律。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薛某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违法,最终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可在肖女士看来,短短6天的拘留,根本弥补不了自己隐私被泄露、人格被侵犯带来的伤害。她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薛某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检查费等各项费用15135元,外加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合计索赔6.5万余元。
法庭上,薛某不仅没有认错,反而还倒打一耙,他辩称,肖女士告自己强奸是诬告陷害,本身就存在过错,还说自己拍视频只是私人记录,转发给朋友是操作疏忽,而且发送后立刻就撤回了,没有造成二次传播,也没给肖女士带来实质性影响,更离谱的是,他觉得自己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6 天,承担了该受的惩罚,就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结果,首先,法院明确认定,薛某未经肖女士同意,私自拍摄两人私密视频,还将视频转发给他人,已经构成了对肖女士隐私权的侵犯,存在明显的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薛某所说的 “已被拘留就不用赔偿”,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互不冲突,承担了行政处罚,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最终只支持了833元的赔偿,这部分是肖女士为了处理这件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支出,有对应的票据可以佐证,和薛某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
而肖女士主张的其他费用,因为无法证明和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法院没有支持,至于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肖女士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这件事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确诊相关精神疾病、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等情况,所以法院也没有支持这部分诉求。
除此之外,法院明确支持了肖女士的诉求,判决薛某必须向肖女士公开赔礼道歉,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一经公布,就在网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也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认知,觉得双方自愿发生亲密关系,就可以随意拍摄、留存相关视频,可实际上,自愿发生关系,绝不等于默许对方拍摄私密内容,更不等于同意对方将这些内容传播出去。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绝对保护,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都不允许任何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哪怕只是把私密视频发给一个人,哪怕发送后立刻撤回,也已经完成了隐私的泄露,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时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遇到隐私被侵犯的情况,一定要像肖女士这样,第一时间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忍气吞声。
但也要清楚,维权过程中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不管是聊天记录、视频传播的凭证,还是维权产生的费用票据,都要妥善保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也要有对应的医疗诊断等证据支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要提醒所有人,不要把偷拍、传播他人隐私当成小事,这种行为不仅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赔钱道歉,还会留下违法记录,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