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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小偷偷摩托车被发现,慌不择路摔残,起诉车主赔偿30万!法院一审判决车主

湖南岳阳,小偷偷摩托车被发现,慌不择路摔残,起诉车主赔偿30万!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赔偿11万!车主不服气:“一个小偷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受伤,竟然还能向受害者索赔?这是否意味着"坏人"反而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而二审判决截然不同!

2017年深夜,湖南岳阳某条街上,一辆车被偷了。

车主徐某发现后立马报警,接着跳上自己的车就追了出去。没追多久,他就在路上看到了那个骑着赃物的家伙。

两车猛烈相撞,偷车的付某瞬间连人带车被甩飞出去。这一摔伤势极重,经救治虽保住性命,却落下了残疾,余生只能在遗憾中度过。

事情本来到这里就该结束了——偷东西的人被抓,判了刑,天经地义。可谁能想到,付某出狱后干了一件让人目瞪口呆的事:他反手把徐某和保险公司给告了,开口就要30万。

理由呢?他说自己摔倒是被徐某追得太急、精神高度紧张导致的。

你听到这儿什么感觉?是否会认为此人的行径着实离谱得令人咋舌?这般表现,实在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难道你不也有同样的感受吗?

一审法院还真就支持了他的部分诉求,判徐某赔11万多。

11万!徐某的车被偷了,合法财产受损,还得倒过来赔小偷钱?这判决一出来,全网直接炸锅了。

舆论场上骂声一片,大伙儿的愤怒不只是心疼那11万块钱,更是因为这事儿透着一种荒唐的逻辑——偷东西的人自己摔残了,反倒能让失主买单?这不是明摆着告诉所有人:以后东西被偷,追也不是,不追也不是?

一审法官到底怎么想的?

翻开判决书,他的思路其实很“技术”:两车追缉、发生碰撞,这就是交通事故。徐某在追车过程中,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采用了不当的逼停方式。此等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缘由。

听起来好像没毛病,对吧?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儿——法官用交通事故的眼镜审视这起案件,只看见了“追车”和“碰撞”,却选择性无视了最关键的前提:付某当时正在干什么?

他在骑着偷来的摩托车逃窜!盗窃行径正肆意上演,此刻,不法侵害尚未偃旗息鼓,仍在持续之中。

一审的错误,说白了就是把前后因果生生切成了两截。徐某为什么追?因为车被偷了。付某为什么摔?因为骑着赃物心虚逃窜。这两件事,实乃盘根错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宛如并蒂之花,从根本上便难以分割开来,二者相互交织,难解难分。

结果呢,一审把“追”这个动作单独拎出来,用交通事故的规则去套,完全抹掉了“正当防卫”的底色。

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听起来挺学术,但道理不难懂:有人在干坏事,你去制止,这叫见义勇为。法律不能对见义勇为的人要求太高。

试想一下那个场景:凌晨时分,发现车被偷,跳上车就追,对方骑着你的车拼命跑,两车越来越近——这种紧急时刻,你让失主保持什么“安全距离”?这岂不是玩笑之语?如此情形,怎可当作儿戏?这般说辞,着实令人难以置信,实难将其视为严肃之事。

二审的法官显然看清了这一点。

2020年6月,岳阳中级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付某实施的是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徐某追车是为了制止犯罪、抢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这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的原话很硬气:正当防卫的人不能被要求太苛刻的注意义务。

尤为关键的是,判决书精准揭示此事本质:让失主赔偿小偷,无异于对犯罪行径的公然鼓励。此等判决,实难令人苟同。法律本该惩恶扬善,绝不能让违法者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更不能让守法者为坏人的错误买单。

二审判决尘埃落定:一审判决被撤销,付某的全部诉求均遭驳回。徐某无需承担分毫赔偿责任,这场纷争至此有了新的定局。

从十一万骤降至零元,其间横亘的并非简单数字落差,而是一整套法律逻辑的颠覆性转变,似在无声诉说着法理世界的复杂与无常。

此案至此已尘埃落定,然而其留给社会的思索,却远未终结。它似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涟漪层层,引发着人们对诸多社会议题的持续探寻。

一审为什么会判错?是法律有漏洞,还是法官不够严谨?

这些年确实有些判决让人摸不着头脑。个别案子技术层面挑不出毛病,但放到现实里一检验,总觉得哪里不对劲。法律条文的适用如果脱离了基本是非善恶,脱离了公众的朴素判断,那迟早会出大问题。

二审的意义不光是还徐某个公道,更是在给整个社会立规矩:遇到违法犯罪,该出手时就出手。法律会保护你,不会让你流血又流泪。

至于那些想钻空子的人,也该醒醒了——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这条路走不通。

正义这东西,有时候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信息来源:《今日说法》(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