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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女子受邻村男子邀请,大晚上一起去偷了些花生,随后男子提出要摸女子的隐

河北石家庄,女子受邻村男子邀请,大晚上一起去偷了些花生,随后男子提出要摸女子的隐私部位,但遭到了拒绝和辱骂。男子一怒之下,掐住女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后将女子的尸体埋在火葬场附近。女子的手机和黄金戒指、金手镯均被男子拿走。期间,男子还以女子的口吻和家里人报了平安,然后用女子的手机贷了款。直到半个月后,女子的儿子回家找不到人,选择了报警才发现母亲已被杀害。

据悉,女子高某遇害时才52岁,她平时都是在家里和妯娌几个轮流照顾年迈的婆婆。高某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高某的儿子田先生也在外工作生活,每个月会回家一次。

52岁男子赵某是一名水电工,之前高某家搞装修,当时就找了赵某来做水电改造,所以二人加了微信好友。

2025年9月18日晚上,赵某突然发信息约高某外出一起吃饭。高某没有觉得不妥,便坐上赵某的车去了县城,二人一起吃了顿饭。

随后,二人外出散步时遇到了一片花生地,赵某就带着高某去摘了一些花生准备回家煮煮。二人一直忙活到次日凌晨,随后赵某开车载着高某往家里赶去。

在车上,高某还在不停地摘着花生。赵某突然提出让高某别摘了,陪他聊聊天。

高某没什么话和赵某说,还是沉浸在摘花生中。这时,赵某突然提出要摸高某的隐私部位。高某一听顿时恼羞成怒,怒骂了赵某几句,还将赵某伸过来的手给拍开。

万万没想到,赵某立即踩下刹车,不顾高某反抗,两次掐住高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

之后,赵某因害怕趁着夜色将高某的尸体扔在了自家墓地附近的一个土沟中,然后用杂草进行掩盖。

在离开前,赵某将高某手上的金戒指和金手镯给摘了下来,还有脖子上的一根项链,然后把高某的手机也给带走了。

9月19日晚上,田先生给母亲高某打了微信电话,但没有人接。田先生以为母亲在忙,所以就未再打扰。

次日,田先生再次联系高某,还是无人接电话,只是回复了在忙,或者手机没电了。

以前田先生每周会和高某通一次电话,高某都会接的。可这两天,高某的行为格外反常。

10月4日那天,田先生正好是在假期,于是打算回老家一趟看看高某,于是提前联系了高某。得到的回复竟是高某陪同姐妹去医院看病了,还发了一段医院的视频。

田先生出于担心,打电话给高某,但始终无人接听,之后发信息也不回了,这下田先生才意识到高某不对劲。

田先生立即联系了父亲,父子二人一起赶回了家中。当田先生推开门时,房间里已经积了厚厚地灰,厨房里的饭菜都馊了,看样子母亲已经好几天没在家了。

之后,放心不下的田先生选择了报警。没过多久,警方就将赵某抓了起来,随后赵某带着警方去他家墓地旁挖出了高某的尸体。

在审讯过程中,赵某一五一十地交代了整个作案的过程。同时也交代了将高某的金戒指和金手镯拿去变卖获利9000多元的事实,以及利用高某的手机贷款的事实。

目前,当地检察院已经对赵某的犯罪行为提起了公诉。

本案中,赵某想要猥亵高某,在遭到拒绝后将高某残忍杀害,而且赵某第一次掐住高某脖子后,发现高某并未死亡,然后实施了第二次掐脖。

这足以说明赵某主观上具有致高某死亡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赵某在杀害高某后,将其财物拿走,这不属于抢劫。

如果说赵某一开始的目的是为了高某手上的金戒指和金手镯,他是为了拿走这些财物而杀害了高某,那就属于抢劫罪。

但赵某先有杀人的故意,后来临时起意才拿走高某的财物,所以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可死者的财物在一段时间内,仍属于死者所有,目的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合法财产。

因此,赵某的行为大概率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认定。

据悉,赵某在2003年的时候因盗窃罪被判了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他是有犯罪前科的,但不属于累犯,所以不会按照累犯的规定加重处罚。

最后,赵某的行为着实恶劣,就他的行为而言,大概率是会被判死刑的。至于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就要看赵某有没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