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湖南湘潭,78岁老人去饭店吃饭,尽管饭店已经设置多个“小心台阶”的警示,可老人还

湖南湘潭,78岁老人去饭店吃饭,尽管饭店已经设置多个“小心台阶”的警示,可老人还是没留意,不慎在大堂台阶摔成左膝盖髌骨粉碎性。事后,老人向酒店索赔3.4万,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5年3月中旬的一个上午,陈某跟朋友约着去一家饭店吃饭。

几个人说说笑笑走到饭店大堂的台阶前,陈某没太留神脚下,“啪嗒”一声就摔在了地上。

陈某当时疼得直接站不起来,朋友赶紧把他扶到旁边休息,看他疼得额头冒汗,又连忙叫了车送医院。

到医院一检查,结果让陈某倒吸一口凉气:左膝盖的髌骨摔成了粉碎性骨折,关节里积了不少积液,周围的软组织也肿得厉害。

陈某住院治疗了8天,好不容易能下床,后续又跑了四五趟门诊复查,前前后后遭了不少罪。

后来,陈某还被查出了下肢静脉血栓,医生说恢复期间得有人专门照顾,还得加强营养补身子。

司法鉴定的结果出来,说他需要90天的护理期,还有60天的营养补充期。

陈某这下委屈坏了,他认定自己摔得这么严重,全是饭店的问题。

肯定是饭店的地面湿滑,又没放提醒的牌子,没尽到让人安全吃饭的义务。

他算了算,医药费、请护工的钱、营养费加起来,一共要让饭店赔34411.24元。

可饭店这边一听就不干了,负责人拿出当时的监控和照片说,事发当天地面干得很,台阶两边立着两个明黄色的警示牌,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小心台阶”“小心地滑”。

台阶的上下侧面还贴了红胶带,也是提醒“小心台阶”的字样,该做的提示全做到位了,凭什么要为陈某自己不小心负责?

他们直接向法院申请驳回陈某的索赔要求。

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后,专门去饭店现场看了看。

法官说,判断饭店有没有尽到义务,得结合实际情况来,不能要求人家做到万无一失。

这家饭店在客人必经的台阶处,用显眼的颜色反复提醒,已经达到了一般饭店该有的安全标准。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饭店没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饭店考虑到陈某确实摔得挺重,主动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说除了之前垫付的592元医药费,再出于人道主义给陈某4000块钱补偿。

法院觉得这是饭店自愿的,不违反法律,就认可了这个承诺。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饭店在判决生效10天内给陈某4000元补偿,之前垫付的592元不算在里面,同时驳回了陈某其他的索赔请求。

陈某不服,又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觉得一审的判决没毛病,就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开店做生意或者管公共场所的人,得保证客人在里面别平白无故受伤,要是该做的安全措施没做到位导致人受伤,那就得赔钱。

具体到这个饭店摔倒的案子里,法院没让饭店赔钱,是因为饭店做了足够的安全提醒。

台阶两边立了黄牌子写着小心地滑和台阶,台阶上下还贴了红胶带提示,已经跟大多数饭店能做到的安全水平差不多了。

反过来讲,如果饭店地面又湿又滑,连个提醒牌子都没有,那就肯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得承担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