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未参与询问的笔录上签字,执法时选择性开启、关闭执法记录仪,不属于工作失误,被判玩忽职守罪。某x身为交通民警,在调查交通事故时,有选择性地开启、关闭执法记录仪,不能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行为属于不能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某x在未参与询问的8份笔录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不能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不属于工作失误,不属于工作失误。民警某x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