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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短视频平台免费音频惹上官司【使用短视频平台上的“免费”音频惹上官司,涉事公司

使用短视频平台免费音频惹上官司【使用短视频平台上的“免费”音频惹上官司,涉事公司被判赔1000元】使用平台免费音频被判赔1000元据红星新闻报道:短视频平台提供的免费音频,可以作为自己短视频作品配乐吗?某企业的一段16秒短视频,未经许可使用歌曲韩国女歌手华莎单曲的《Maria》作为背景音乐,尽管时长极短,法院仍认定其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该企业赔偿1000元。

短视频平台上传16秒视频使用“免费音乐”成被告

2022年2月1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在第三方短视频平台的账号上传了一条题为“宿舍大比拼,欢迎学长学姐投稿……”的短片,画面只有16秒,配乐是韩国女歌手华莎的单曲《Maria》。这首歌在2020年在短视频平台播放量超2亿。

两年后,这条短视频因为配音惹上了官司。一家拥有《Maria》版权的广告公司xxx年将视频的发布方某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东湖高新区法院。广告公司称,其与某音乐公司签署了独占性授权协议,授权期限为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根据协议,广告公司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及相关邻接权专有许可,有权排除授权人及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内容,并有权进行转授权,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权和盗版行为。而某音乐公司则是从某音乐公司获得授权,该版权关系链清晰。

被告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涉案视频发布于2022年2月12日,视频发布时公司尚未成立,涉案账号当时为个人账号,用于分享个人经验,不涉及商业目的和盈利。此外,公司表示涉案视频使用的是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源。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后设,怎么能让公司来背锅呢。至于平台提供的免费音源,每天有几千万条短视频在用,凭什么偏偏这一条要赔钱。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广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广告公司为案涉歌曲的版权被许可人,且有权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同时指出,涉案视频在取证时(2024年1月29日)仍未删除,侵权行为持续至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作为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哪怕用平台音乐库也可能侵权

关于音源来自平台这一点,法官指出,即使背景音乐是平台提供的,使用者也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信息技术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那个短视频平台已经获得了《Maria》权利人的许可,那么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关于个人账号和非商业用途,法官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让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技术公司把视频公之于众,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点开都能听到那段音乐,这种行为无论初衷是学习还是娱乐,都已经脱离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只要公开传播,商业目的不再是侵权的必要条件。视频确实发布在公司成立之前,但侵权行为并没有止步于公司成立的那一刻。那条视频一直挂在账号上,直到2024年1月29日广告公司取证时,它仍然可以被播放、被听到。公司成立后,继续运营这个账号,继续让侵权音乐处于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这就是一个持续的侵权行为。公司不能因为视频上传时自己还没诞生,就对之后长达近两年的传播视而不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告公司对《Maria》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并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

承办法官提示,少量使用并非免责理由,即便视频时长较短,只要使用的音乐片段能够表达完整创意且为公众识别出来源,就可能构成侵权。需特别注意的是,平台提供免费音源不当然免责,使用前应主动审查平台音乐的授权范围。若企业将短视频用于商业营销或跨平台发布,务必确认所使用的音乐已涵盖相应授权。